时间:2022-09-24 02:04:07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参与度对赔偿责任有无影响?受害人自身具有严重疾病,发生事故死亡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解决这些疑惑。
关键词
交通事故 死亡 责任划分 司法鉴定 死亡参与度
事发经过
2020年08月08日15时30分
被告惠栓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城县尧堡路上尖角村东交叉路口左转时与沿尧堡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班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
造成受害人班某某受伤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XX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10月23日对该事故作出第202003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惠栓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班某某无责任。
2020年08月23日,受害人班某某在医院死亡。
经XX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09月05日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班某某的死亡原因及相关事宜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班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后合并心、脑大血管血栓栓塞、贫血、肺炎、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病症死亡,建议交通事故对其死亡的参与度以80%为宜。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惠栓柱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XX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现场勘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客观真实,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受害人班某某因该交通事故死亡,对各原告相关损失,被告惠栓柱作为侵权人,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载明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班某某死亡后果参与度为80%,被告公司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按80%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是对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被告惠栓柱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虽建议受害人班某某死亡交通事故参与度为80%,但受害人班某某身体原有疾病是自其身体的客观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其身体原有疾病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班某某自身疾病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被告人保公司辩称理由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应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惠栓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班某某无责任。虽然班某某自身患有疾病,但其自身体质状况系事故发生时的客观因素,与损害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损害结果没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以班某某体质特殊对构成死亡的参与度作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一审对其赔偿方案理解有误的理由,不足以说明一审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