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2:0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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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除了由受害人自行起诉的亲告罪之外,其他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审查起诉,行使公诉权。检察院在起诉前会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检察院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具体情节不尽相同,因此需要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对此可以先向专业的刑事律师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代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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