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6:11:17来源:法律常识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案例。张总透支了信用卡三年,银行算下来总共2万8的借款本金,各种利息违约金手续费高达2万1。张总认为,这个费用计算方法是银行的格式条款,自己不知道,所以应为无效。
但法院认为,没有超过24%法定利息,有效!
2021年9月4日大连中院(2021)辽02民终7209号:
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因与上诉人张影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影上诉请求:
张影在办理信用卡时,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向上诉人讲解过相关利息、违约金等问题,因此,张影认为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院观点
案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尚欠借款本金金额提出异议,被上诉人为此提供了上诉人自2014年4月21日至2020年10月3日期间的全部信用卡流水账单,账单显示的欠款本金金额与诉请金额一致,上诉人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信用卡账单,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金额为28,978.62元,并无不妥。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是否过高的问题,上诉人自2017年5月开始逾期,至2020年10月8日被上诉人停息停费,此期间共计三年零四个月,一审认定此期间产生的利息3372.56元、分期手续费3235.66元、违约金14968.86元,共计21577.08元,未超过此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的费用总额,故,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的上述费用过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调整。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鉴于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并未实际向案外人支付3000元律师费,故,本院对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该节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张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