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21:03:38来源:法律常识
打零工的胡某因为一次工伤意外造成十级伤残,雇主垫了医疗费后不再理睬,胡某为讨说法求助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接到案件后,理顺错综复杂的案情,仅用两个月就帮助胡某获得赔偿金,让工伤致残的受援人满意而归。
没有合同又遇工伤,伤者难道求助无门?
2021年3月,胡某受雇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山东某有限公司承建的一项目从事力工、打杂、干零活,工资每天140元。2021年3月10日10时许,胡某在施工时,被工地吊车吊篮挤伤右手指。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胡某送到平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胡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指骨多发骨折。住院治疗6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7438.59元。胡某出院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某误工费2000元后,拒绝继续为马某某支付相关费用。胡某出院后找建设公司解决,该公司却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让其找山东某有限公司,将胡某送到医院医治并已支付了误工费,已尽了人道主义。无奈之下,胡某到当地劳动局请求处理,但胡某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局没办法处理。
难道胡某真的求助无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某四处奔走,通过信访部门介绍到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1年7月5日,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胡某,经了解胡某父母双亡,单身,平日靠打零工维持生活,胡某受伤后,生活无以为继,家庭条件极其贫困,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便于同日批准胡某的申请,指派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学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法援律师出手,理顺错综案情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胡某的陈述并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向证人了解情况,又到实地查看现场,但现场早已不在,眼前出现的只是一幢幢盖好的楼房。代理人决定先找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其对事实不否认,只是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拒绝调解。承办人经过详细分析后,认为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农民工意外伤害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承办人征得胡某的同意后,决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便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因受援人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承办人代其拟写缓交诉讼费申请,最后法院同意其缓交诉讼费。法院立案后,承办人认真开展代理工作,为胡某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右手食指近指间关节及远指间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在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将山东某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前,承办人与所在法律服务所主任及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确定受援人胡某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受援人是否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及这次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等问题。
但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前期已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私下签订过调解协议,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
庭上据理力争,受援人终获赔偿金
2021年8月16日是庭审的日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庭审中,法援律师据理力争,在之前签过调解协议的被动局面下,提出即使被告之前按约定支付了106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该协议书有失公平原则。同时由于原告文化水平有限,对被告编写的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确,并且被告也未按该协议履行。对于之前的起诉行为,是因为被告没有赔付原告因受伤的各项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一种维权的合法行为,并且调解书中对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并未涉及。
2021年8月20日,平原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及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中,均没有涉及到伤残赔偿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仅是对胡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赔偿。胡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87452元及鉴定费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胡某在施工的二楼接砖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施工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实际,认定双方按2:8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胡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胡运华伤残赔偿金69961.6元。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工作,最终使伤残赔偿金的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胡某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该案也已于2021年9月全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