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4:0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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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由于各种因素导致人们的身体多数呈现出亚健康状态,这其中包含空气污染、各种添加剂食物、生活规律作息不好、以及压力状态较大等原因,外界原因已经在损伤着我们的身体,再加上我们自身没有好好的保养自己的身体,那么身体就会很糟糕。
其实我们在体检的时候查出点儿小毛病,比如结节、息肉或者是一些血液异常指标等,医生一般都会很淡定的表示没什么大问题,但是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却是需要被加费、延期甚至拒保,健康险审核严格,理赔更是一丝不苟,车险亦是如此。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位男子驾车出意外,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且驾驶无有效证件车辆出险拒赔了,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在2008年2月份,曹某为自己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5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1000元,在保单中约定:如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缴纳保费为10000元。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一项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2011年9月份,曹某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的时候,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曹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曹某家属33000元。
曹某家属在事故发生之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一番调查之后,表示曹某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且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我公司不能够承担理赔责任。
曹某家属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曹某因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原告也已经缴纳了保费,但是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出险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曹某无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轻便摩托车出险,因此我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是否解释为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之上,被保险人曹某在保险期间之内发生保险事故,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释义,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事发当日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曹某驾驶的为48cc的助力车,之后交警部门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该车定性为轻便摩托车。
可见即使是交警部门对于涉案车辆的属性认知也是存在差异的,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为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对于机动车的解释,但是曹某对于涉案车辆不符合免责条款中规定机动车的解释,也符合一个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的认知标准。
案涉车辆虽然未领取相关的机动车证照,但该车并未经改装,事故发生后的检验结果表明其制动合格,且被保险人只能通过车辆的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来了解车辆性质,在上面均显示为助力车,也是生产厂商的一种误导行为,使得曹某无法知晓自己所购买的为机动车,因此也未办理相关的证件。
曹某在主观上并未违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经查得知该车辆型号的数据,并未进入车管部门颁发证照所依据的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根据对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因此该车也就无法进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以及证照,
因此经上所述,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曹某家属33000元保险金。
无论是车险、健康险、意外险还是财产类保险,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要了解清楚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买保险并不简单,不能只是听业务员讲解之后,就签字购买,且心中毫无保险合同的概念,对于保险知识也没有一个基础的了解,那么该份保险合同就极有可能会埋下理赔纠纷。
没有那么多十全十美的事情发生,也没有那么多糟糕的事情发生,消费者无论是买保险还是买其他商品,并不是说我们按照自己的心意买了就好了,因为保险的变数也有很多,具有一种偶然性,其结果也就有变数,不必有执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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