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0:56:1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法官面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特点寻找最优解,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成功拿到赔偿款。
韩某受雇于某建安装饰公司,2017年在为公司改造车间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造成颈椎骨折、高位截瘫、胸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韩某就赔偿问题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一百余万元。
韩某系外地来青务工人员,家中有一子一女,目前妻子和女儿在家中照顾韩某,儿子正在上学,韩某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韩某申请执行后,办案法官立即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曲某表示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任何财产,无法支付案款。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面对陷入僵局的执行案件,办案法官没有放弃努力,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公司财务报表及报、纳税信息等,发现可以从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入手,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办案法官积极指导并帮助申请执行人联系市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市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这起案件。通过另案民事诉讼,市北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公司三名股东在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法官立即对三名股东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成功查封房产一处,并进行评估拍卖。考虑到被执行人名下该房产也是其唯一住房,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房产拍卖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数次面对面调解,最终在房产拍卖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某成功拿到全部赔偿款。
法官说法: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