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2:04:30来源:法律常识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2日,东莞市消委会公布了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展会上购买家具给预付款不发货、医美商品宣传货不对版、优惠券“猫腻”、电动车充电安全等。
即日起,南都东莞将联合东莞市消委会,推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一解析相关案例,帮广大市民避“坑”的同时,助力东莞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
案例十:买烟擦亮眼,证照看清楚
2020年10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东风日产东莞东风南方莞樟专营店“维修部客户休息区”二楼购买了一条硬盒芙蓉王(黄色)卷烟,后续发现该烟包装有问题。
王先生向市烟草专卖局求助处理。市烟草专卖局调查发现,该店无照无证经营,无店铺招牌,负责人未能提供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责令该店铺负责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公开销毁相关违法卷烟。
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点评: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购买卷烟时没有查看店铺是否持证持照经营的习惯。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此类无证无照售假售私的不良商家,更有甚者会打着“清仓甩卖”的幌子招摇撞骗。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要注意查看商店是否持证持照经营,卷烟的外包装、图案、商标标识等印刷是否清晰。
千万不要贪图便宜,随意到临时摊点购买商品,应到持证经营、信誉好、质量有保证的超市、商店购买,一定要记住索取并保留好发票、收据和相关凭证,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众所周知,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但是不少消费者并不清楚,利用自动售货机和网络销售烟草制品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采写:南都记者 黄芳芳 素材来源: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