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5:21:08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借贷纠纷案件中诈骗犯罪的认定
认定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行为人事后不能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呢?借新还旧必然构成诈骗犯罪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围绕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不是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都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一、事后未还款不必然入罪,应查明具体原因而不客观归罪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出借方对于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涉案款项去向明确,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道理非常简单就是对于被告人事后不能偿还借款的结果出借人事前有较为充分的认知。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虽然被告人事后不能偿还借款,但却是因为案外因素(银行未能足额放款)导致的,该种客观因素不能归责于被告人。
被告人事后不能还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不能仅以被告人未还款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在这一点上,河南省高院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同时这也要求辩护律师在辩护中首先需要审查公诉机关是否存在客观归罪的情形。
二、借新还旧不必然入罪,应确定“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查认定“该三起贷款的去向明确,均系被告人控制的公司前期向银行贷款,后期向同一银行借新还旧,或者借新贷还过桥资金,以达到利用过桥资金还旧贷的目的,不能证实被告人对该三起贷款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原判认定贷款诈骗罪不当。”
借新还旧通常被认为被告人不具有偿还能力而依旧借款,借款后偿还旧款,最终导致新款无力清偿,但是该判决能够旗帜鲜明地认定该种行为不构成犯罪,道理说得比较清楚,那就是“资金去向明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该种认定也有一定的限定。因为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贷款行为针对的是同一银行,或者银行明知被告人是偿还过桥资金的,在这种情形下,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根本依旧是指向了出借方明知被告人的行为,其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必然属于诈骗,也应审查借款资金去向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贷款活动中,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控制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贷款所用的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所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质物煤炭,均系超出质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相关贷款无法通过行使质押权获得保障,被告人指使他人使用虚假购销合同和超出质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必然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资金去向明确即用于偿还旧款,被告人并未挥霍,也无逃匿,所以即使存在欺骗的行为,但是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