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8:27:00来源:法律常识
精神损害赔偿,以前写过,当时提了一点,一般情况下违约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特殊情况下支持。我们简单说一下这个演变。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违约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白话言之,有个人把你打重伤了(这种行为是侵权),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个人和你签订合同,结果他违约了,哪怕因为合同没履行给你造成巨大精神损失,你也不能要求赔偿。
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清楚,但到了现实生活就有问题了,举几个例子:
某人父母双亡,因为当年穷全家只留了一张照片,这人思念父母,把照片拿到相馆去,请相馆放大。结果,相馆把这个照片弄丢了。
再比如,某对新人结婚,办了特别隆重的婚姻,为保留这美好时刻,花大价钱请了专业摄影公司全程摄影,结果摄影师居然忘记打开摄影头,全程黑屏。
可以想见,这样的案子中,当事人情感上受到的损害远远大于物质损害,但两个案例的法律关系都是服务合同关系,提供服务者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按照通说,受损害的一方都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责任,而一般而言,这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很低或直接没有,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也不支持。
现实生活推动立法,最高院在2001年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特定情形下的违约情况允许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虽然同样效果),而且法院的态度还是比较保守,比如在《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要求旅游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否则会驳回诉请。这个怎么解释呢?你的精神受到损害,确实应该赔偿,但如果你主张违约就不赔;主张侵权就赔偿。从法律的严谨性上来说,没问题,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民众对违约和侵权根本无法区分,他只知道我受损害了,我要求赔偿,法院以这样纯法律逻辑去要求当事人,只能说会造成很多当事人对法律的不满,误解。两边都没错,但出了个双方都不满意的结果。
民法典出来后,第996条对此问题做了规定,原文如下: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少,在人格权受到违约损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了。至于纪念品、特定合同造成的精神损害能否赔偿,按照司法实践,没有作废的司法解释且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部份,仍可继续适用。所以,我的理解是还继续使用了。
感觉民商案件越来越专业化、精细化,在可以的前提下,民商案件建议尽量请律师吧,不要完全凭感觉。当然,如何处理律师费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确实也是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