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9:04:59来源:法律常识
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已经成为生活的常态。
但是如果对服务不满意,发表言辞比较激烈(但还相对客观)的评论,是否会侵犯名誉权?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该案例解读被发表在最高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上,具有相当强的指导示范效果):
赤豆科技公司在淘宝网上经营名为“木瓜装饰”的店铺。
2019年4月,罗荣华欲装修房屋,其通过淘宝网“木瓜装饰”店铺与赤豆科技公司取得联系。随后,罗荣华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赤豆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初步设计,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设计定金人民币5000元。1.乙方在接到甲方交纳的定金后,乙方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丈量尺寸。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设计,地址,地址:沙坪坝区大学城龙湖U城**团**面积(注:此处为空白,并未填写具体面积)。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将按甲方的装修意图及修改意见,进行设计。甲方认可乙方设计方案后再签订家装施工合同时,定金将抵入设计费/工程款总额。甲方未与乙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的。4.家装施工合同签订前,如甲方要带走设计方案,甲方应按乙方设计收费标准总额交纳设计费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约定:1.赠送洗衣机。2.第三个卫生间5500”。
该合同签订后,罗荣华支付了赤豆科技公司定金5000元。
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罗荣华于2019年6月分别在“重庆购物狂”、“百度贴吧”网站上发布“我来曝光木瓜装饰”、“木瓜装饰被坑经历”、“木瓜装饰骗得我好惨”等网贴,在“大众点评”网站上以消费者的身份对“木瓜装饰”的商品发表评论。
其中,用户名为“曝光不良装修公司”的重庆购物狂网站用户于2019年6月20日在重庆购物狂网站上发布题为“木瓜装饰被坑经历”、“曝光木瓜装饰”的网帖,主要内容为:“在重庆赤豆科技有限公司(淘宝木瓜装饰)所谓的首席设计师忽悠下让交50OO块钱,说可以设计出我满意的效果,说走淘宝支付安全,就给了我一个链接让我拍,我就稀里糊涂的付款了5000元、付款后该公司再也没有联系我,我多次主动联系该公司,该公司人员突然换了另一个设计师给我,一直说忙或者就是没上班或者就是晚上不接电话之类的,总之无法沟通,并且说我的房子有137个平方(我的房子邻居同样户型装修公司几十家都是测的120个平方,开发商的建筑图和房产证上加上赠送面积连120个平方都达不到)无故还要多收一万多的费用,另外还要收一万多的管理费,每次我找该公司要效果图,该公司都以各种理由让我去公司签最终的十几万装修合同,一直不给图,真是可以。现在起纠纷居然是该公司早就计划好的,淘宝给的定金链接也没有注明定金,4月2l号到现在6月21号没有拿到一张效果图,期间各种理由不回复我,原来是为了拖时间让交易成功无法退款。现在淘宝小二让我们协商,电话中该公司负责人告诉我钱是不可能退的,一分都没有,要告随便,如果做过分了小心,那么我就只能把我的装修经历告诉各位了。我就不信没有个说理的地方。”
用户名为“曝光装修公司”的百度贴吧用户于2019年6月22日、24日,分别在百度重庆吧、重庆装修吧、重庆设计吧、重庆家装吧、重庆现浇吧、重庆室内设计吧、重庆装修论坛吧等百度贴吧论坛发布题为“木瓜装饰骗局揭秘装修防坑”、“爆重庆(木瓜装饰)黑心内幕”、“重庆木瓜装饰如何坑你没商量赤豆科技”、“木瓜装饰垃圾”等网贴,主要内容与上述重庆购物狂网站上的网帖相一致。
赤豆科技公司坚持认为从罗荣华的发帖的频率和内容可以看出罗荣华的意图是毁坏赤豆科技公司的形象,给罗发送了律师函,最终还提起了诉讼。
最后法院认定:
罗荣华的涉案发帖行为是否侵害赤豆科技公司的名誉权问题,涉及法人名誉权保护价值与消费者及社会舆论批评监督权保护价值之间的平衡问题。
首先,罗荣华与赤豆科技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罗荣华作为消费者有表达切身体验的权利,其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有权进行评论、批评,亦有权向相关网站投诉反映,赤豆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此有适度的容忍义务,只要不存在恶意诋毁的主观故意,即使批评言论较为尖锐,也不应轻易否定评论、批评的正当性,不能动辄就认定消费者对自身服务质量的批评意见就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否则就是滥用权利。
其次,就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要件来说,认定言论表达是否侵害了法人名誉权,应当从“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两个方面判断。事实陈述方面,发言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正当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意见表达方面,发言者应避免发表恶意中伤、诋毁、侮辱他人的意见,故意诋毁法人名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正当行使批评监督权,应当与肆意诋毁、贬损经营主体产品服务质量和经营主体名誉进行区分。消费者在发表、传播批评言论时,尤其是消费者在投诉维权时,难免对经营主体发表较为尖锐的批评,但是否构成诋毁其名誉,应当考察消费者是否具有诋毁经营主体名誉的主观故意,并综合全文、结合社会普遍观念认定,而不仅仅以经营主体的主观感受作为认定标准。
从本案罗荣华涉诉网帖中的内容来看,主要系由罗荣华对自身经历的自述构成,综合考察网帖全文的内容、风格,罗荣华并不存在诋毁赤豆科技公司名誉的主观恶意,其言论仍在消费者维权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内。
因此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赤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