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7:49: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9月1日灵川县各个中小学陆续开学,而对于本该在学校上学的小王、小赵来说,回归学校成了他们尚不可及的愿望,甚至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原来,今年4月两人与人发生口角后,就伙同另一名朋友,在灵川县定江镇、桂林福利路附近殴打受害者,造成对方受伤,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以往这样的情况,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这次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却决定不予起诉,不但发出了三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还主动帮助尚在上学的两人完成各项重回校园的准备。
“当时,我们就是觉得被欺负了要‘找补’回来,却没想到会触犯法律,多亏了灵川检察院检察官的努力,要不这一辈子可能就毁了……”上周末,家住灵川的小王和小赵办完新学年的入学手续后,主动给灵川检察院打来了感谢电话。
2021年4月7日,当时还在上高一和职校二年级的小王、小赵两人出门吃宵夜的时候,和同样在吃宵夜的小李、小孙发生了口角,进而双方推打起来。虽然,这次小冲突很快被人制止,但小王、小赵因此心有不甘。
稍晚,小王和小赵离开宵夜摊后,遇上了另一名朋友小张,说起了刚才的经历。这时小张提出帮他们“出头”,三人折返宵夜摊寻人未果,之后就在灵川县定江镇一带继续闲逛。
到次日(4月8日),三人终于在灵川县定江镇定江路口对面非机动车道上,发现了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小李、小孙,于是将两人截停实施殴打。之后,三人又将已经受伤的小李和小孙,带至桂林市福利路附近的一块草地上,再次进行殴打。
遭遇暴行后,小李和小孙进行了报警,案件随后被移送到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事情发生前,涉罪的小王、小赵都是学生,一个上高一,一个就读于灵川某职校二年级,都未满16周岁;年纪较大的小张也只有17岁,因为家里条件不好,他早早进入了社会,在某工地干临时工。
检察官进一步了解了三人过往的情况,发现就读于高一的小王,成绩一直挺优秀,很有机会考上大学,早前也没有发生过类似斗殴、打架的情况;小赵在校表现也不错,为人比较仗义、热情,不少同学、老师都很喜欢他;小张所在工地工友、负责人,也肯定了小张日常的工作表现,也对他偶尔失足表示了惋惜。
之后,检察官也和三名涉罪少年及其家长进行了会谈,确定三人都认罪、认罚,有真诚悔罪意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征询了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限为一年。
9月17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将一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递交到三名涉罪少年手中,三人连连向检察官表示感谢,并承诺今后一定真心悔过,遵纪守法、踏实做人。
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和三人所在学校、公司进行了沟通,让他们帮助三人尽快恢复常态,并嘱咐要对三人行为进行监督。
9月27日,记者从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小王、小赵都回到了原学校继续学习,小张也回到原工地继续工作。
对此,灵川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说,随着现代司法发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理念也在变化,“少捕、慎诉、慎押”成为指导方针,给涉罪青年更多接受“教育、感化、挽救”的机会。
检察官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很多,他们本身也有更多的可塑性。“帮助他们分析导致犯罪的原因,并会同其他参会人员从矫治不良行为、重返校园学习、正确交往朋友,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提供指导,往往比‘一棒子’打死,更能帮助他们走上正轨。”检察官说,在严格贯彻落实“不起诉”方针的同时,他们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则是,进一步推动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的督促监护机制,充分利用“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律手段,给予涉罪未成年人一次真正改过自新的机会,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目前,免于“被起诉”的三名涉罪未成年人表示真诚认罪悔罪,并承诺今后要好好学习、遵纪守法,不会再违法犯罪,要用实际行动回馈父母,回馈社会。
对此,检察官指出,司法“不起诉”决定,“少捕、慎诉、慎押”绝对不是纵容犯罪。首先“不起诉”决定的先决条件之一,只适用于犯罪情节、危害性较轻的情况,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则不适用此项决定;其次,该“不起诉”决定,一般仅仅针对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况,还要考察涉罪人员早前的行为,如发现有累犯、前科的情况则不适用;另外,涉罪人员需要有悔罪情节、认罪认罚。
另外,除了案件、涉罪人本身因素外,“不起诉”决定,还需要征询受害人,涉罪人员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才能给出。
同时,“不起诉”决定还会设置一个考验期,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则可能被剥夺“不起诉”决定,甚至还会被追加处罚。
2020年6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一学生英英(化名)因琐事与同学小惠(化名)发生口角,英英在学校持甩棍到小惠班级门口对小惠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小惠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英英平时在校表现良好,与老师同学关系融洽,专业课成绩不错。此次事件发生后,英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考虑到英英作案时未满18周岁,是在校学生,案发后,英英及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其又系初犯、偶犯,其涉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了让英英继续回到学校学习,避免其因一时的错误而耽误一生。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英英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将考察考验期定为6个月。
之后,英英努力学习,最终在2021年高考时,顺利考上了大学,也让当初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颇感欣慰。
记者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