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7:22:59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
申请再审 撤回上诉 放弃权利
【案例索引】
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905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答辩意见】
新田公司放弃二审上诉权利,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不应让其实现拖延诉讼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否应进行再审审查的问题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是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本案新田公司系依法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依法应予审查。另外,本案中,新田公司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不符合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按新田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不存在新田公司未上诉且认可一审判决情形。故新田公司有权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