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9:58:29来源:法律常识
在第九期的时候咱们分享过持有借据能否认定为实际债权人?今天咱们分享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借贷事实?这二者之间有区别,前者的借据中没有写明债权人的姓名,就像不记名的彩票一样,借条是债权的凭证,谁持有谁就可以主张权利。写明了借款金额、债权人、借款人的借条还能有瑕疵吗?今天咱们就来探讨一下。
法律上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吗?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的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这两条都是用作什么情形之下呢?我们讲故事说明。
案例一:J先生起诉Q小姐,并向法庭提交一张收条,写明Q小姐收J先生10万元。但是,Q小姐抗辩说双方不是借款关系,而是买卖关系,Q小姐出售给J先生一批货,作价10万元,现在市场价下降了,J先生反悔拒不接受。Q小姐有证据证明双方确系买卖关系,J先生交付的10万元系货款。法院采纳了Q小姐的证据驳回J先生的起诉,并示明J先生应当接收货物,如果货物有瑕疵的可以另案起诉。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就能理解第十四条的意思和情形。被告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应该按照事实的法律关系审理。是买卖关系还是按照买卖关系;是服务关系的按照服务关系审理,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我们在为第十五条举两个例子
案例二:J先生起诉Q小姐还款1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Q小姐抗辩说J先生没有支付借款,但是Q小姐没有证据证明。法院认为J先生的借条能够证明借贷事实,支持J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J先生起诉Q小姐还款10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Q小姐抗辩说J先生没有支付借款,Q小姐没有证据证明,但Q小姐向法官陈述J先生不具有出借100万的能力。法院要求J先生说明出借款来源、出借支付方式。J先生不能合理说明出借款来源,抗辩说出借支付方式为现金,但是无法提供取款记录。最终法院认为J先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的发生,驳回J先生的起诉。
同样是起诉民间借贷,都是凭借条起诉,结果不同。这是因为事实的综合情况不同。如果J先生确实有100万元的出借能力,又有取款记录,且日期与借贷日期吻合,那么案件的审判结果就会另当别论了。
我是张律师,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私信我。讲故事,学法律,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