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4:39:39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再审问答之14. 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向哪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一般是向作出再审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比如: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广东高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当事人对该再审民事判决不服,其可以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但如果是法院接受检察院抗诉后将案件交由下一级法院审理,下一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则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仍可再次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修正)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注:已修改,现为216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