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刑事辩护价格标准,上海法院新闻

时间:2022-09-24 11:21:12来源:法律常识

这个法院只存在6年,却见证了上海法院的“创业时代”


1949年8月,
上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成立,揭开了上海审判史上划时代的一页。1955年4月,市法院撤销,圆满完成了时代赋予的重要使命。

这个法院只存在6年,却见证了上海法院的“创业时代”

「194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宣告成立。」

回望这6年,老人们说,最难忘的是全社会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如火热情,最钦佩的是当年法院人不计得失的一片初心……

3个月成立人民法院

1949年5月27日,浴血奋战、凤凰涅槃,上海解放。

5月28日,解放后的第二天,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成立。军管会政务委员会下设“法院接收处”(以下简称接收处),负责接管原国民党政府司法系统在上海的各机构。处长为汤镛,副处长为韩述之、叶芳炎。

接管工作千头万绪。当时,接收处共3个接管组:第一组接管原高等法院及其检察处,第二组接管原地方法院及其检察处和第一、第二、第三看守所以及法医研究所等单位,第三组接管上海监狱和分监狱。以第三接管组为例,28日当天即前往上海监狱(即提篮桥监狱)进行接管,历时半个月,才基本完成交接。

除了机构移交,“人”的问题也需处理。

1949年7月,同济大学女大学生郭椿和一到接收处报到,就接到了一项特别任务——到留用人员学习班去帮忙。

原来,为了解决新中国司法工作的燃眉之急,也为了避免因大量失业造成社会混乱,根据当时的规定,司法系统可以吸收原国民政府法院工作人员,但他们参加工作时,必须先进行教育改造,然后才能量才录用。

“全国解放后,旧的国家机器打碎了,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也被废除。我们当时已经提出了延安时期的审判原则与方法,民事审判主要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学习班就是解决这个认识问题,让留用人员明白,新中国的审判是为人民服务的,要走到群众中去。”那段初入法院的岁月,90岁的郭椿和至今记忆犹新。

那时候,接收处的接管人员仅仅数十人,但整个过程,他们共收缴旧印章231枚,清点接收已结和未结的案卷数以万计,接收处理南京国民政府败退前夕流亡上海的江苏法院机构55家……在新的政权里,大家扬眉吐气,通宵达旦地学习、工作着。因为缺少宿舍,到了晚上甚至躺在大法庭的椅子上过夜,却也依然乐在其中。

值得欣慰的是,所有人的努力都没有白费。

1949年8月11日,雨后天晴。在时任上海市军管会主任兼市长陈毅的庄严宣告声中,上海市审判机关——市法院正式成立。而这一天,距离上海解放还不满3个月。

“从今以后,凡是守法的人民必然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凡是违法的人,一定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凡怙恶不悛、不愿悔过继续作恶的人,无论他们怎样躲藏逃跑,总有一天要束身归罪的。”陈毅在讲话中说到。

一年多后,上海逸园举行万人公审大会,对杀害爱国志士和无辜群众500多名的匪特封企曾,吃人心肝的惯匪陆吉生,奸淫女工100多名的流氓恶霸陈小毛等9名罪犯进行控诉、公审,会后执行枪决,现场老百姓无不拍手称快。

首任院长“登报检讨”

在上海市法院的成立大会上,细心的参会者发现,首任院长汤镛始终没有露面。

这个法院只存在6年,却见证了上海法院的“创业时代”

「图为上海市人民法院首任院长汤镛。」

原来,因为连日来紧张的法院筹备工作,他在大会前夕病倒了。大会前一天,躺在病床上的汤镛还忍不住问医生:“我可不可以临时出院,去参加明天的市法院成立大会?”却得到答复:“不可以。你的病很重,必须卧床休息。”

未能亲自出席成立大会,成为了汤镛一生中的憾事。

作为一名阅历丰富的老革命家,汤镛曾参加过南昌起义,还先后在黄埔军校、中共广九铁路工委、武昌县委、武汉兵运工委、长江局交通机关从事地下工作。这期间,他三次和组织失去联系,一次被敌人逮捕判刑。事后都历经艰险,积极寻找党组织,继续从事革命活动。1938年至1949年,他又历任江苏省难民工作委员会书记、苏北行政委员会保卫处处长、苏北行署法院院长、鲁南公安局副局长、渤海行署公安局局长,培养和训练了公安队伍。

生活中,汤镛非常廉政、朴实,成为市法院院长后,院党组的领导干部们共同使用一部公务车,可他常常有车不坐,和干警们一样去挤公交车。

但是,对于工作他又极其认真。

市法院成立后,专门设置“问事代书处”,为百姓代写诉状,并且不收分文,同时公告社会周知:禁止私人干涉诉讼,不得为人代写状子收取钱财。

一次,有人兜写诉状渔利,被举报到市法院。汤镛获知后,责成秘书科长洪流调查处理。谁知,洪流查证属实后,不仅批评教育了涉案的赵幼青三人,要求他们书面检讨,还强令他们头戴高帽,手敲铜锣,游街示众。

这种处理方式超出法律程序之外,与法治精神相悖,汤镛知晓后,忧心忡忡。

“在已经解放并且建立了正常秩序的上海,对赵幼青等案件,单凭个别司法人员的愿望与兴趣,不采取一定司法程序,影响所及,容易模糊社会人士对人民司法工作的正确认识……除责成办理本案有关人员彻底检讨并请求上级予以处分外,我们也应担负疏于教育检查的责任,一并请求上级处分……”为此,他亲自写了检讨书递交军管会。

1949年11月18日,按照军管会主任陈毅指示,《解放日报》全文刊载了检讨内容。法院院长检讨认错,这在解放前是大家做梦也不敢想的,汤镛诚恳的态度最终获得了各界肯定。

这个法院只存在6年,却见证了上海法院的“创业时代”

「图为1949年6月17日,上海市军管会政务接管委员会法院接收处邀请上海法学教授等20余人进行座谈,交换关于今后如何执行全国统一的人民新法制,及上海在目前过渡期中如何建立人民法院等问题的意见。」

依靠群众全力清案

1952年,郭椿和再次被调往培训班协助工作。不同的是,这次是为筹建上海各区法院做准备。

同年9月23日,一切水到渠成,市法院挂牌公布黄浦、老闸、嵩山、新成、静安、常熟、邑庙、蓬莱、长宁、卢湾、徐汇、虹口、江宁、普陀、北站、提篮桥、闸北、榆林、北四川路、杨浦等20个区法院正式成立。

“解放前后,上海存在着大量的积案。按照市法院要求,我们成立后需要尽快把这些案件清理完毕。”此后不久,一场名为“清案重点试验”的硬仗席卷各区。

但是,当时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加上区法院审判队伍以机关干部、产业工人和工会、妇女积极分子为主,专业知识不强,清案工作可谓困难重重。

为确保完成国家交付的审判任务,区法院的审判员们开始认真研究证据,亲赴工厂、街道等实地走访调查。

与此同时,由市法院组织的长期培训也拉开序幕。培训以讲座的形式展开,围绕民刑审判实务,介绍法院性质、任务和工作方法,每堂课后还有专门讲义发放,各区法院干警争相报名。

不过,最令人头疼的问题,还是案件数量太多。

“那时候,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积案,我们采用‘调解’结案的方式比较多。清案以民事案件为主,特别是婚姻、房产、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常常抬头不见低头见,调解结案既能够避免矛盾激化,也保证了案结事了。”老法官们如数家珍。

据他们回忆,调解工作常常以“面对面”“背靠背”两种方式展开,有时还要通知当事人亲友、地区调解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因此并不轻松。不过,一些创新做法也在此时被提了出来,比如“集体调解”——法院将矛盾相近的当事人召集起来,宣读国家相关规定,例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然后分组讨论,分开调解。有的当事人现场达成共识,就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有的当事人协议不成,便视情另行处理。

依靠群众,依靠组织,清案重点试验最终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成绩单。

数据显示,截至当年12月底,各区法院共700余人,审结各类案件48990件,其中婚姻12637件,债务13362件,房屋10636件,刑事及其他12355件,结案中调解33625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68.1%。

“律师”首次写入法院卷宗

1953年6月的一天,市法院干警李树棠迎来了人生的重要转折点——为发扬民主精神,按照院党组安排,他从市法院执行处调出,奉命筹建公设律师室。

实际上,市法院成立之初就设立了辩护人室,并颁布《上海市人民法院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刑事案件,得由被告申请审判长指定公设辩护人或有关之群众团体指派代表为其辩护人。”

然而,当时的刑事案件以公安机关担任公诉机关、被告人自己辩护为主,公设辩护人制度尚未得到广泛推广。此次,市法院筹建公设律师室,是在辩护人室的基础上扩大职能,不仅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对于急需法律援助的离婚妇女,也给予咨询和帮助。

1953年下半年,邑庙区人民法院涉嫌虐待关押人员,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市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成立了专案组。按照韩述之副院长指示,李树棠以公设律师的身份参加了辩护工作。

“我代表法院律师组参加,提出三点意见……”同年7月14日,专案组进行了第一次会议,按照市法院党组要求,李树棠在发言前作出如上声明。他的发言被记录在了1953年度上海市刑字第1014号案件的调查笔录上,这也是新中国律师第一次在上海市法院的刑事案件卷宗上出现。

光阴似箭。1954年6月15日,上海市水上区人民法院挂牌,受理黄浦江苏州河水上区域内居民的民事、刑事案件。解放前在厂里当学徒的李海庆,被选入水上区法院,从书记员做起。在刑事审判庭,李海庆发现公诉人席上坐着的已经不是公安机关代表,而是检察院工作人员。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检察权”。

1955年,上海市律师协会成立,从区法院抽调人员组建队伍,李海庆根据组织安排来到了律师协会第四法律顾问处。

“那个时候,律师协会兴旺得不得了,就像医院一样,老百姓们纷纷排队来咨询、请律师,比如老人赡养问题,年轻人婚姻纠纷,小孩抚养争议……”谈及过往,年过八旬的李海庆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历史大潮,势不可挡。


1955年4月30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出台,市法院撤销,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后又成立第一、第二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从此,一个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齐全、设有数个专门法院的法院体系日渐形成。上海审判立足新的起点,开始向新的征程迈进。


来源 | “中国法院博物馆”微信公众号

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郭燕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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