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1:48: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赣州检察
赣州市检察机关围绕服务保障发展大局,聚焦新时代检察职能,主动作为,着力推进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专业化发展,办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关切、社会各界关注的刑事检察监督案件。
4月23日,赣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检察机关10起优秀刑事检察监督案件。
工作履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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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刘某甲等人聚众斗殴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刘某甲因与钟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周田圩镇骑摩托车时被刘某乙骑摩托车追赶挑衅而心生怨恨。12月5 日,刘某甲、张某某先后纠集邹某某、钟某某、郭某某等13人。刘某乙得知后,纠集王某某等6人携带棍刀、伸缩棍等工具在周田某中学旁的十字路口等待刘某甲。因“谈判”未果,刘某甲等人用木棍、刀具等工具追打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用刀砍中刘某乙头部,打砸刘某乙的摩托车。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会昌县检察院经全面依法审查,监督公安机关将遗漏的多名同案犯补充移送起诉,依法追诉邹某某等7人。会昌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邹某某等7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二)典型意义
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是维护校园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会昌县检察院立足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切实找准检察环节保障校园安全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全面从严打击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刑事犯罪,全力维护校园安全,保障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秩序。在办理该起案件的过程中,会昌县检察院充分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责,做到不枉不纵,依法追诉共计7名遗漏同案犯,追诉的同案犯全部被法院判处实刑。通过监督,不仅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彰显了办案的公平正义,而且有效整治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案例七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的一天,刘某某将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带至于都县某废旧房屋聊天、睡觉。次日带被害人到某处草坪聊天时将左手伸进被害人的衣服抚摸其胸部十余分钟,后带其到某下水道涵管内玩耍,直到被害人家属报警,二人被民警找到。刘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后又翻供。于都县检察院对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刘某某无罪。于都县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赣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经重新开庭审理,刘某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充分阐述抗诉意见,案件从被宣判无罪到改判有罪,体现了检察机关坚决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同时,赣州两级检察院认真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就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与部分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从源头上保护校园安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与全国性公益组织签约建立“女童保护”赣州检察/小榕树团队,与市妇联、教育局联合推出“一校一村一老师”等项目,形成全市未成年人防性侵、安全全覆盖的保护网。
案例八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王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某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印刷公司大批量制作虚假的该公司某商标、外包装。2016年10月14日至15日,王某某将假冒商标的固体鞋油共计172800盒销售给姚某某,销售额达13.6万元,该批货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在宁都县梅江镇某仓库内,查获大量王某某制作的假冒商标鞋油,经鉴定共计价值99.4万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某甲公司不服生效判决,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赣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金额达113万元,远高于立案标准,且王某某作案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法院对王某某适用缓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赣州市检察院充分听取被侵犯知识产权涉案企业的抗诉请求,积极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展开全面复查,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法院判决,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依法改判。同时,积极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加大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履行监督职责,有力惩治了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服务打造尊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九
赖某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赖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龙南县城方向往临塘乡方向行驶,至105国道龙南县东江乡某路段时,因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在慢车道内碰撞横过道路行人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赖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龙南县检察院在履行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时,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了解到赖某某家中有一名智力障碍的孩子且妻子患病无人照顾,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提出对赖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并依法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典型意义
杜绝“一捕了之”,维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龙南县检察院改变以往“一捕到底”的惯性做法,准确把握羁押条件,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及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结合犯罪嫌疑人自首、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情况,同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家庭妻儿急需照顾,对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既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注重关爱弱势群体,传递了司法温情。
案例十
郭某某徇私枉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郭某某担任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在侦办某KTV寻衅滋事案过程中,接受何某某请托,指使办案民警怠于行使侦查职责,未调取该案受伤人员伤情鉴定,未有效查清本案全部案件事实及其他人员涉案情况,致使该案在其负责侦办期间证据不足,无法移送审查起诉,导致何某某等相关人员长期未受刑事追究。郭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收受何某某人民币2.7万元及茅台酒2瓶。2019年3月,公安机关对何某某等人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宁都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问题,遂将线索移送至赣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赣州市检察院对郭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立案侦查。该案提起公诉后,郭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是检察职能调整后,赣州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线索并自行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执法理念。案件侦办过程中,赣州市检察院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案件线索进行快速调查核实,及时收集固定郭某某徇私枉法的证据材料,确保在侦查时限一个月内完成对该案的快查快办,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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