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2:22:12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二手车买卖只需签买卖协议,把车交接完毕后,检查车辆没有问题就可以了。还有人是为了省去二手车过户手续费。但殊不知这样贪图一时的小利,却极有可能给今后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买车没过户车被法院查封
2011年11月15日,个体老板刘强与朋友王丽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刘强以31.9万元的价格购买王丽名下的轿车一辆,并负责偿还该车辆在银行按揭贷款的余额部分,承担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此后,刘强分三次向王丽支付了31.9万元的购车款,王丽则将车辆、行驶证、还款银行卡及相关手续交给刘强。此后,刘强为车辆办理了保险,并按时偿还车贷。
在刘强看来,双方既然已经签订协议,并且钱车两清,那么这笔买卖到此就算完成。至于是否有必要过户,刘强觉得意义不大,不过户的话反而还能省去一大笔钱,所以车辆也一直登记在王丽名下。
2014年的一天,刘强开车行驶途中和他人车辆发生了剐蹭,便报警等待交警前来处理。没想到交警没等来,却等来了法院的执行人员。刘强被告知,他所驾驶的轿车已于2012年年底被查封了。后来刘强了解到,王丽夫妇因经济纠纷被他人起诉至法院,财产也被对方申请了保全。由于刘强购买车辆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这辆仍登记在王丽名下的轿车便被法院依法查封了。判决生效后,王丽夫妻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执行,这辆早已被查封的轿车就成了“执行目标”。其后,刘强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辆轿车归其所有。
刘强认为,买车时车辆并没有被查封,而且自己支付了购车款、偿还车贷。并且,他还办理了车辆保险,所以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其所有。申请人则认为,虽然涉案轿车登记所有权人是王丽,但该车抵押给了银行,在抵押权没有消失的情况下,刘强与王丽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刘强在车辆扣押之前只是实际占用涉案轿车,并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刘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而王丽认为,刘强与她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双方也已经钱车两清,车辆所有权应该属于刘强。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强与王丽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内容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均表明先清偿银行贷款,该约定并不损害案外人银行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签订后,刘强也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至涉案车辆被法院实际控制。故刘强与王丽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在刘强按协议内容支付购车款项后,王丽将涉案车辆交付刘强。此后,刘强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承担了偿还涉案车辆银行贷款的义务,并为涉案车辆办理了保险,上述行为均佐证了其在车辆被查封前已实际占有车辆的事实。故,不能简单以登记名义确定王丽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涉案车辆归刘强所有。因此,法院判决刘强是涉案轿车的所有权人。
丰县法院 赵贵欣
法官提醒:卖车不过户原车主也可能陷入麻烦
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否确有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说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标准,但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还是原车主信息。对于原车主来讲,一旦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逃逸等情形,交警部门将会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找到原车主,因此引发不必要的麻烦。更有严重情形如车辆经过多次转手,无法查明现归何人所有,一旦车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原车主就会非常被动,不仅要证明已与涉案车辆脱离关系、自身无过错等,可能还要经过法律程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对于二手车的购买人来讲,二手车不进行过户登记,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所有权证书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原车主如果遇到经济上的困难,有可能将车辆进行抵押,如果原车主因为经济纠纷被他人起诉,其名下的车辆也会作为其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这就给现车主的正常生活和车辆使用带来影响。此外,由于无法出示相关证件,将会影响车辆的再次出售,不能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