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2:23:09来源:法律常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卖卡躺赚”——获刑8个月
2020年12月,袁某正为钱发愁,经朋友介绍,将自己闲置的2张银行卡、U盾卖给“黑皮”,不出钱、不出力,轻轻松松“躺赚”2000元。2张银行卡均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银行流水达500万元,多名被害人的诈骗资金20余万元通过袁某银行账户被转移后不知所踪。袁某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
“兼职刷单”——获刑1年
2021年1月,李某下载聊天工具,添加“沐沐”(刷单客服人员),安装刷单软件,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APP“刷流水”,每张卡每天获利人民币50元。后其介绍其朋友陈某、张某均将银行卡账号、密码、电话号码绑定至刷单平台,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实质上是为其转移、“洗白”诈骗资金。后李某、陈某、张某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指本身不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出租、出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施以小利,大量收购银行卡为其所用,分流、肢解、“洗白”诈骗资金,使得巨额诈骗资金瞬间稀释、蒸发,并且查无对证,以此逃避侦查。看似小小的“借卡”、“卖卡”举动,实则已经触犯了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帮信罪”。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兼职刷单、婚恋交友、投资贷款、冒充公检法等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让人防不胜防,深恶痛绝。而非法出租、出借、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则是助纣为虐的帮凶。2021年,江岸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帮信犯罪案件54件68人,审结49件60人。
江岸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相关犯罪,着力斩断信息网络犯罪链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高发态势。针对案件特点积极研讨,统一裁判尺度;区分案件情形,坚持宽严相济,重拳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的“卡商”、“卡贩”,对初次犯罪、积极悔罪退赃的“卡农”,酌情从宽。
法官提醒
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不可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