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4:03:5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仇某、方某的儿子仇小某出生后不久便被母亲方某带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办理户籍登记。方某擅自将儿子改姓方后,仇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综合衡量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方某生活,仇某支付抚养费。仇某提起上诉,认为方某一直未为小孩上户口并导致小孩目前9岁仍未上学,严重未尽抚养职责,孩子应跟随其生活,而且方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小孩姓氏的行为无效。二审法官发现方某擅自更改小孩姓氏是仇某上诉的真实原因,而孩子上学的事宜更是不容耽搁,不能就案办案。二审法院邀请妇联、团委组织派员参与调解,经过合力协调和批评教育,双方终于在一审法院达成协议,小孩仍随仇某姓,随方某生活。
【瀛台律师论法】
考虑到办理户口程序因小孩出生证明遗失而较为复杂,为防意外,案件调解结案后,一、二审法官持续跟踪回访,并积极奔走当地派出所、小孩出生医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户籍地学校,协调办理户籍登记和入学审批手续。一审法官在学校开学前又带着仇小某到就读学校与班主任、校长进行对接沟通,让学校深入了解仇小某的基本情况,以便制定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力争使其跟上学习进度。
【瀛台律师论法】
法院通过建立的联动化解婚姻家庭案件工作机制,与妇联、团委等协作部门共同努力,形成了化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的合力,缓解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当事人把今后的关注重点放在孩子教育等合法权益保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