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20:45:5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何鸣 吴新艳)10月18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8年9月,谢某某向银行贷款7.5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同日,谢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向谢某某出具了保险单,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偿还款项和未付保费,并缴纳违约金。”购买保险后,因谢某某偿还了部分贷款后就再未还款,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向银行代偿了谢某某所欠的贷款本息。保险公司代偿后,多次向谢某某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回代偿款及违约金。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联系谢某某了解实情,谢某某认可保险公司代偿贷款的事实,表示因经济困难,一时无力偿还借款。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取得联系,告知其谢某某的实际情况,并继续劝说谢某某,向其阐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在调解员的组织下,保险公司与谢某某协商,谢某某希望保险公司可以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适当减少违约金额。保险公司最终决定作出让步,减免了全部违约金,双方进一步确定还款方案。10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分期偿还保险公司余款3.4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