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7:16:12来源:法律常识
前不久,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一辆电动三轮车与另一辆电动二轮车出现交通事故,三轮车车主孙某无驾驶证,还逆向行驶,与吕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吕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提起刑事诉讼。
那么新能源牌无号三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依据该定义,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二三线城市和广大的农村,电动三轮车非常盛行,男女老幼都能骑。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大家一定提高意识,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