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7:29:06来源:法律常识
赣县区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制度化,规范化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名称:赣县区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简称为赣县爱心公益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依法由江西省赣县区(周边)境内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团体。
第四条协会宗旨:一秉善意,通过交流、活动和资源共享,给予自然、社会和他人一些力所能及的无偿帮助;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协会地址:设在江西省赣县区富贵山林2号楼附21号二层
第六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赣县区民政局和区文明办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参与扶贫、帮困、敬老、助残、救灾、资助失学儿童等爱心公益活动;
(二)组织和参与社区建设、宣扬环保意识、献血、交通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组织招募、培训和表彰志愿者;
(四)参与政府组织的其它有助于宏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共建和谐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区(周边)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会员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自愿加入协会,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和参与的公益活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申请入会或介绍人带领入会;(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本协会志愿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不得利用在公益活动、网络聊天等方式,侵害其他会员代表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活动和言行,不得有侮辱或诽谤他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代表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告作废。
会员代表一年不交纳会费且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存在违反章程及协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代表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推荐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代表大会应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3到会,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代表、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六)受理会员代表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七)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代表的吸收;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三。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总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在本协会拥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人声望,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领导协会事务;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为本协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较大贡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为70岁,秘书长任职的最高年龄为6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建议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联合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协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七)负责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员,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负责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九)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独立、忠实地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查阅本协会的各类档案、财务和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检查本协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调查本协会的业务、财务状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理事、财务主管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财务主管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协会会员代表缴纳的会费; (二) 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分红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各项收支的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协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本协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代表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协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理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条 本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协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 7 月 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