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2:01:22来源:法律常识
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救济——魏景昌等33人诉山东省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即,“裁决”转化为“行政复议”,二者趋于同一。因此,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36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系再审申请人魏景昌等33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两者关系的理解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即,“裁决”转化为“行政复议”,二者趋于同一。因此,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魏景昌等33人对山东省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成征补方案(2018)32号《关于成武县汶上集镇胡堂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山东省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作出40号告知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魏景昌等33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亦无不当。
综上,魏景昌等3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魏景昌等33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