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8:00:04来源:法律常识
文/维扬书生
近日,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李某驾驶摩托车无偿搭乘邻居张某回家,在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而李某自己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赔付32万元。(8月23日 澎湃新闻)
类似的案例,上海也发生过一起。2020年6月28日上午,上海市崇民区市民黄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已经71岁的徐明、汤谦、沈鹏等六位好友沿江苏省启东市沿江公路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杨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沈鹏、徐明当日死亡,最终崇明法院判处“好意同乘”车主赔偿徐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勇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被告杨杰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发生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的这起“好意同乘”致人死亡案件中,车主李某一片好心搭载邻居,分文未收,不料出了车祸致人死亡,这并非其主观故意。最终被判刑还赔钱,人们不禁要问:“学雷锋做好事”的李某是不是比窦娥还冤?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案件。车主李某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邻居张某搭乘自己的车辆,本质上属于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弘扬传统美德。
但是,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说,车主李某“功”不抵“过”。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考虑到张某系无偿搭乘的特殊性和李某作为驾驶员的无偿服务,基于公平和好意同乘的行为考虑,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元。
可见,“好意同乘”判刑又赔偿,车主李某一点不冤。法院的判决保障了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公序良俗,又兼顾了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