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3:58:17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行使辩护权的基本途径。
律师会见能做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作为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尤其是嫌疑人已经做了认罪认罚之后,除了做初犯、认罪态度好,自首情节等从轻、减轻辩护之外,律师是否无辩护空间?
本文以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为例,讲述律师如何在会见中发现嫌疑人信息的重大错误,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处罚。
一、办案经过
1.案情概述:
2019年7月,当事人家属找到笔者,讲述了当事人被拘留,请求笔者作为律师进行会见并进行辩护。家属提供的情况是:2018年至案发前,当事人秦某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保健品“一想就硬”。2019年7月17日,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居住地起获“一想就硬”9盒。律师经过询问得知,家属没有参与对保健品的销售,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广告销售,可能挣了一些钱,但钱应该不多,平时超市买东西就花掉了,也没太在意。也不清楚卖这东西是违法的。
2.判例检索
“一想就硬”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并获刑。少量审判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被告人。案发地北京地区全部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销售数量不大的情况下(30盒以内),主流刑期6个月至一年不等。因此本案重点在于认定的销售数量多少和认罪态度。
3.会见
以下是模拟律师和当事人秦某的会见实录:
律师:你总共卖了多少盒“一想就硬”?
秦某:总共应该是50盒吧。我从网上一个人那里买了两次,一次20盒,一次30盒,所以一共是50盒。
律师:进价多少钱?
秦某:15-30元每盒,第一次进价30,第二次进价15。
律师:卖出去多少钱?
秦某:一般130元每盒。差不多一盒能赚100多吧。多的能赚130,少的能赚100
律师:总共赚了五六千块钱?
秦某:没有那么多。之前我算过一次,可能也就赚了3000多吧。
律师:那有的价格卖的低,赚的少是吧?
秦某:有的人砍价砍得厉害,就卖的便宜些,但最便宜的也得一盒赚100左右。
律师:那你这账算的不对呀,如果每盒至少赚100,应该总共赚了5000多元,你只赚了3000多,是不是有促销,比如买10盒送2盒之类的活动?
秦某:没有赠送过。
律师:是不是还有没卖出的?
秦某:没卖出的只有9盒。
律师:那也对不上啊,如果只赚了3000多元,你应该最多只卖了30盒。不应该是现在的40盒。如果每盒赚100元,40盒应该是赚了4000多元。还有10多盒到哪里去了?是送人了,还是自己吃了?
听到这里,秦某明显脸红了。确实是自己吃了10多盒。
秦某:起先买了以后,自己用,效果也不错。后来才在微信群和朋友圈推广给其他人用。
律师:那你在警察做口供记录时,说的是自己一共卖了50盒?
秦某:嗯
律师:怎么没跟警察说你自己吃的事?
秦某:没好意思说。。。
律师:也就是说,通过你计算的一共赚了3000多元,每盒赚100的话,可以推断出,你总共卖了30多盒。如果一盒赚130的话,应该只卖了20多盒。
秦某:对的
律师:下次警官提审的时候,你一定要说清楚,自己只是买了50盒,并没有销售这么多,应该扣除掉剩余未销售的9盒,还有自己吃了10多盒,实际销售的大约是20多盒。
秦某:好的
4.阅卷
阅卷后核实当事人供述的案卷信息。
律师会见前,前三次口供当事人供述自己在网络上销售过50盒“一想就硬”。律师会见后第4次口供,当事人供述,我想起来了,最后还有9盒没有卖出,我自己还吃了10多盒,卖出去的应该只有20多盒。经过计算,警官表示认同。
本案在进入审查起诉后,因犯罪事实已基本固定,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审判中被依法从轻处罚。
二、案件总结:
本案案情简单,所涉罪名也不是我国司法重点打击的罪名,刑罚相对较轻。第一次会见时,律师向当事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后,当事人即向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似乎除了按照规定程序走完,并无更多可做的工作。通过对当事人家属了解案情的分析以及会见后的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笔者判断出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供述的口供与事实有重大出入。建议当事人及时调整供述,使得被认定的涉案销售违禁品数量大幅度减少,从期初的50盒,最终认定为20余盒,使得当事人可能处以的刑罚大幅度减少。
一点心得:
1. 会见前要提前跟嫌疑人家属了解案件信息,并在会见后及时核对相关信息。
有部分信息嫌疑人可能对整体信息获知不全,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造成盲人摸象的错觉,然后再表述给律师,律师获取的信息会局限在某一很小的范围,影响律师对整个案件的判断。
2. 律师要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
律师应该尽快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信息,发现口供中不合理或者错误之处。尽早向嫌疑人释明。另外,可能会有公检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比如案卷中所附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会见时间较晚的律师可能会错过,而公诉机关已经做了相应修正。
3.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部分供述因急于坦白从宽而脱离事实。
大多数嫌疑人是首次被关押在看守所,从普通的环境一下子变更到高墙内被限制人身自由,心理高度紧张。多数情况下,警察在传唤嫌疑人之初会告知来派出所说明一下情况,当嫌疑人发现3天之后还没放回家,就会发慌,在警官不停重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说清楚了就能早点回家”的教导下,就会在警察的引导下尽快做出坦白和认罪的供述。而这些供述是在心理高度紧张状态下供述,来不及细细考虑,多半会有脱离事实的供述,需要律师为当事人努力甄别清楚。
3.会见的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不符合事实的供述,要尽快修改。
多数情况下,因为家属委托律师、律师预约会见等程序,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已经是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3天以后,当事人至少已经被询问过3次以上。如果发现嫌疑人口供有不符合事实的情况,需要尽快修改,越早越好。越晚修改对当事人越不利,可能会被公诉机关认为是翻供,影响供述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