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5:16:01来源:法律常识
创建枫桥式派出所★系列
非法捕捞成本——微普法3
前不久
更合两兄弟禁渔期内电鱼“消遣”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时隔多日又有人再触法网
↓↓↓
(王某和梁某指认作案工具)
“都说雨后好钓鱼”
5月3日雨后
高明一男子王某邀约朋友梁某
一起去杨梅河边“电鱼”
王某拿着电鱼机在前方“电鱼”
梁某提着桶在后面“捡鱼”
没过多久
他们的桶就装满了鱼
正准备离开
就被杨和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
(现场缴获的鱼)
经清点
王某和梁某一共非法捕捞
土鲮鱼、麦鲮鱼、鲤鱼、罗非鱼等
共172条
(指认现场)
目前,王某和梁某
涉嫌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
被依法刑事拘留
“非法捕鱼=牢狱之灾”
每年3月~6月份
是西江、沧江等流域的禁渔期
违反禁渔期制度规定进行捕捞
涉嫌犯罪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
禁渔期非法电鱼的焦点
不在于鱼的数量或重量
而在于行为本身
只要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用电捕鱼
则可能涉嫌犯罪
电鱼的危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
#1
非法电鱼不分种类大小,是一种“绝户式”的捕捞方式,被电过的鱼即便能逃脱,也会导致畸形,无法繁殖,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极易造成“死水”现象。
#2
电鱼是高危作业行为,致死致伤案例不胜枚举,食用被电击的鱼或对人体造成危害。
#3
电鱼本身就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非法捕捞方式,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无疑危害更大,影响更恶劣。现实中,非法电鱼屡禁不止,渔业资源损失惨重,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
因此,以上非法电鱼被刑拘的案例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公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高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