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6:06:5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内蒙古日报
公开审理张有平庭审直播现场截图
被控从西北盗墓“一号人物”孟老大处非法购买文物,甘肃省原政协委员、天水成纪博物馆馆长张有平于6月5日上午受审。
检方起诉称,天水成纪博物馆法人代表张有平明知涉案文物是赃物,为了馆藏需要非法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购买文物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且未造成文物流失,可从轻或免于处罚;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有平没有掩饰、隐瞒盗墓犯罪所得的主观动机,交易的地点是合法古玩文物交易市场,且涉案文物被用于公共展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不构成该罪。
庭审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从上午9点30分开始,历时4小时38分钟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宣布择日再审。
此前,陕西淳化发生盗墓大案,当地警方循线追踪,最后挖出西北盗墓大盗“孟老大”孟某建,此人被称为西北盗墓界“一号人物”。
未造成文物流失,检方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
6月5日上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被告人张有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检方起诉书认为,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系非国有博物馆,依照《文物保护法》第51条的规定,其不得买卖馆藏珍贵文物;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法人、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组长张有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为了博物馆馆藏的需要,非法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有平系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7月,陕西淳化境内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汉云陵被盗掘,当地警方循线追踪,从一个盗墓团伙挖出其他盗墓团伙,再扩线、扩人,挖出“孟老大”。
“孟老大”真名孟某建,是西北盗墓“一号”人物,警方深入调查后,“孟老大”背后购买文物的人被当地警方掌握,其中一人为天水成纪博物馆馆长张有平。
据淳化警方介绍,张在天水、西安等地有多家公司,张和孟经朋友介绍认识。张自称是文物爱好者,在天水有家私人博物馆,和孟有文物方面的交流和交换,后来知道孟是盗墓人,且在陕西、甘肃有影响力,便从孟处收货。
2017年4月26日,张有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淳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9日被淳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开信息显示,张有平还曾有过一个更为显耀的身份,他曾是政协甘肃省第十届、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天水成纪博物馆官网称,该馆经甘肃省文物局甘文局博发[2006]18号文件批复同意,于2006年12月13日成立,作为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合法非国有博物馆。其业务范围是:文物的收藏、购买、征集、保护、研究、展览等服务。
成纪博物馆的章程中,称其依据国家、甘肃省相关文件的规定,业务范围为抢救、收藏失散在海外及民间的文物。
甘肃省文物局公开资料显示,天水成纪博物馆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南郭寺景区,正式建馆于2007年1月,是非国有博物馆。2008年1月和2011年12月,该馆还分别被天水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委宣传部授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8年8月起,天水成纪博物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展厅面积3000多平方米,陈展分彩陶、青铜器、玉器、书画四个单元。有各类藏品20000余件。
“鉴于被告单位收购文物是基于博物馆展出的需要,并非为牟取非法利益,且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及被告人张有平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回涉案文物,在客观上也未造成文物的流失,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人在2019年6月5日的庭审中表示。
天水成纪博物馆官网发布了多篇宣传张有平的文章
被告人称是为避免文物流于海外
对于起诉书所控罪名,张有平在庭审中自我辩护称,他是出于收藏的目的,“我们对盗掘古墓的犯罪分子也非常仇恨”,收藏是为了不让文物流于海外, “在公开市场征集文物没有错”。
张有平在法庭中称,他于2015年1月经天水市公安局的一名王姓队长介绍认识孟某建,2015年8月第一次于孟某建处购买文物,为一对鎏金编钟的底座。后来,他在孟某建处多次购买文物,多达百余件,涉及金额约五、六百万人民币,之后,他将这些文物陈列于其天水成纪博物馆中。
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的辩护律师称,起诉书中“明知”和“主观故意”不成立,双方交易涉案物品均是在正常时间进行,被告单位根据其业务范围购买文物,交易时也遵循行业内的“不问出处,不保真假”的原则,且该案文物交易地点“西安市大唐西市古玩城”是合法的古玩文物交易市场,有严格的监管机构,“因此购买者有理由认为在有正规政府监管下的交易是合法的,不应当将本属于执法机关的监管义务或监管不到位的行政失职强加给一个购买者。”
“被告单位所购文物后来均是用于公共展览,其公共性恰恰表明它不认为是犯罪所得,没有必要掩盖,也印证了其不知道这是犯罪所得的事实。”被告单位辩护律师补充,“没有一个掩饰隐瞒的犯罪会把赃物公之于众。”
被告单位辩护律师还认为,“本案被告单位以购买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并将其列入了馆藏文物,起到了替国家保护文物的作用,而馆藏文物也已归国家所有,因此并未侵害国家对文物的财产权利。”
张有平的辩护律师也在庭审中表示,张有平“没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动机”,“被告单位不仅没有交易获利,反而一直在付出人力财力对文物进行保护”。
被告人辩护律师还表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针对被告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表示,本案涉及的文物多是古代用于祭祀的物品,“都是从古墓里出来的,而古墓出土的文物无非是合法和非法形式,”而合法形式即国家发掘的文物,是绝对不可能在市场上流通。
公诉人认为,关于上述文物来源的相关犯罪问题,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部分判决已经生效,这说明首先文物的出土是非法的。
其次关于辩护人是否明知的问题,公诉人认为,张有平在购买文物时,曾被卖家告知是出土于古墓,其作为一个文物爱好者、收藏者,能明确地能判断出是不是古墓里出来的文物。
最终,该案经4个多小时庭审,控辩双方激烈辩论,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