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2:50:08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3月2日,喻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昌市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律师陈某某担任辩护人。同年4月10日,陈律师携带律师证、委托书、律所函等材料到安义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安义县看守所以疫情防控期间不安排当面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办理过程
2020年4月10日,陈律师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安义县看守所阻碍其会见在押的喻某某。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及时受理其诉求。同日,承办检察官分别与安义县看守所、安义县公安局沟通得知,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不安排律师当面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安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安义县公安局同意在看守所对陈律师提交的申请会见材料进行审查后,安排其通过公安机关远程视频系统会见在押的喻某某。陈律师随后向安义县公安局申请于4月14日上午会见喻某某。
4月14日,因公安机关远程视频系统信号中断,未能修复,陈律师会见未果。陈律师遂再次联系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使用该院远程视频提讯室会见的申请。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核了陈律师递交的申请会见等相关材料,在告知其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室的工作规定后,同意了其申请。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陈律师会见喻某某期间,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关闭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确保无检察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场。事后,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对陈律师进行了回访,陈律师对该院在疫情防控时期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积极主动作为深表满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运用远程提讯系统保障律师会见权,既做到了依法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又落实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是司法为民的体现。同时,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运用中,要做好辩护律师身份审核、相关工作规定告知、安全保障及会见权保障等方面工作,既尽力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又确保程序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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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周文英
校审:欧阳晶
文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
图片:网络
责编:聂凯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