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3:22:06来源:法律常识
蓟门决策论坛 · 第113期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成立5周年庆典会议纪要
对于我们当前社会解决纠纷的机制,我就讲一个问题,解决纠纷机制中有一个角色没办法回避——原告。中国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委员会前两个月在太原召开了一个会,我讲了一个“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依法治国的推进力量”,在微博微信上发表了。这两年政府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拨了很多钱,政府也请了很多律师,但我们别忘了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原告哪来的被告?没有原告,政府要请这么多律师吗?没有原告,行政诉讼就是无源之水。
讲一个沉重的案例,前两天我拿到江苏扬州仪征的彭在林案件材料之后,感到悲愤,彭在林家里被非法拆迁之后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但没有,为什么没有?因为当地律师指导他走民事诉讼。但法院说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就驳回了起诉。为什么不走行政诉讼?据说是禁止当地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原告。这种限制很可怕。原告缺乏律师的指导会出现什么后果?——最后是血溅山麓,他把村官的女儿杀掉了。我转发人民网文章的时候谴责,说这是滥杀无辜,村官自己的职务行为,你杀他的女儿显然是滥杀无辜。但回过头来要反思我们的机制上出的问题,即在体制上,我们的解决纠纷机制排斥了行政诉讼原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
另外一个案子,元旦前大家看到江苏南通“戴帽子”的案子,我在网上写了一篇文章《司法礼仪不是棍子》。法院认为违反了司法礼仪,驳回起诉,那么原告的诉权到哪里去了?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之前我写了一篇六千多字的文章,让拆迁纠纷进法院解决。行政诉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与途径,行政诉讼原告对政府有意见,怎么办?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只要认为政府侵犯了他的权益就有权诉讼。过去是立案审查制,不让你进法院。十八届四中全会开了,中央文件明确规定要把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要让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对政府的意见,让他们的维权到法院来解决。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了,我们有了一条在司法环境下、在司法程序上解决争议、解决纠纷的途径,应该讲这是一个好事,我认为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大进步。但转眼五年过去了,马上是《行政诉讼法》五年,我们听到的声音是南通法院不堪重负,希望把原告推到门外,也看到了很多莫名其妙的判决都在限制原告的诉权。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是洪水猛兽,尤其对我们律师来讲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没有原告请律师,代理人不能到法院去说我要当律师,没有原告就没有行政诉讼。同样的,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行政机关也不会去请律师。所以从律师的角度,我希望原告问题能给予特别重视,原告在纠纷解决机制当中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讲一句话,希望中国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要有一个理念——人生在世,半为子孙半为公。一方面必须赚钱要养家糊口,另一方面要有一点公益之心,关心法治进步,关心社会进步,积德造福于子孙。这些年北京律师到处做拆迁案子的成果很大,但也引起了一些非议,如何把握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使原告代理律师、使中国律师这么一个特殊群体队伍能够发展、壮大,尤其是在目前来讲能够生存下去,不要被挤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目前形势下,坚持比逃避更艰难,我们需要坚持。我相信中国的行政诉讼、中国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代理行政诉讼原告的律师前途也是光明的。
李轩:非常感谢王才亮律师,人生在世半为子孙半为公,坚持比逃避更困难,我跟王才亮打交道几十年,我定他为拆迁律师,尤其是行政维权领域知名代理人和律师代言人。他刚才分享了一些案例和有关会议和相关场合的一些表态性意见,其实我觉得只有这样一种力量才能激励年轻律师们继续前行,法治环境可能有待改善,但是法律人仍需努力。再次以热烈掌声对王才亮律师表示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