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0:46: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一男子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制动失灵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多人在陡峭的山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导致多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7日17时30分,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韩某某、龙某某、何某某、方小二、方小三由恭城瑶族自治县某村的基耕路往山下行驶,行驶至一右转弯道时,由于制动失灵导致车辆失控后驶出路外翻滚至13米下的村道上,造成被害人韩某某、龙某某、何某某死亡,被害人方小二、方小三受伤的事故,其中被害人何某某系被告人张某的母亲。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因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韩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左侧胸腔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何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盆腔损伤引起大出血死亡。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0月18日,被害人韩某某、龙某某的家属分别收到了被告人张某家属赔付的丧葬费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方小三、方小二住院期间分别获得了张某家属赔偿的医疗费人民币6963元、30000元。
2022年3月2日,被害人方小三、方小二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追究被告人张某的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韩某某、龙某某的家属表示对被告人张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何某某的家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张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其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仅用于载货,仍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多人在陡峻的山路上行驶,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却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导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龙某某的家属丧葬费和被害人方小三、方小二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方小三、方小二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维护他人生命安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以案释法】这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比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另外一个问题是,本案为什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这是因为本案的事故发生在机耕路上,而不是发生在道路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