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2:28:07来源:法律常识
东南网11月6日讯(记者 刘龙 通讯员 沈毅)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将受害者撞成重伤后,没有立刻将伤者送往医院,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6月6日,货车司机石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自广东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路口时,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沈某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局损、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而后,石某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先行赔偿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经交警认定,石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诏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考虑石某属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如果石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是立即逃逸,而是积极救助被害人,那么这次事故只会涉及民事赔偿,被告人石某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就是他一念之差的抉择,触碰了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