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3:39:46来源:法律常识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张晴悦)市民李女士反映:她被人打伤,3月15日将对方起诉到了西安市阎良区法院,起诉时已经通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医院缴费单等证据复印件,4月24日开庭时,法官又收走了她的原件。担心原件被收走后影响之后维权,想询问在已经收取复印件的基础上,法院还收取原件是否合理?
4月26日,就李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先联系了该案办案法官了解情况。法官介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是合法合规的。法院收取原件之后会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牵涉到后续医疗等,当事人还需要使用,我们可能会发还给当事人。不发还的话会附在卷宗里保留,当事人不用担心原件灭失。”
就此,记者也邀请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法。赵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法院有权收取当事人的证据原件。
在司法实践中,如法医鉴定,需要证据原件,一般由法院代收证据原件,后转交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