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4:01:33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离婚,虽然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法院的执行中,已经离婚的双方经常会因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闹上法院,对孩子成长也造成了负面影响。近日,武侯法院依据近期执行的给付抚养费案件,梳理出常见的纠纷,并发出法律提示。
不抚养孩子一方,
需要负担孩子过高的学费吗?
王女士与章先生离婚后,孩子由王女士抚养,章先生每个月给予孩子抚养费800元人民币,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摊。孩子长大后,王女士为了给孩子创造好的学习环境,选择在家附近的一个私立幼儿园,学费较昂贵。王女士还给孩子报名了几个兴趣班。如此一来,章先生每个月给予的抚养费就不够。王女士希望章先生能多给予一些教育费用。章先生认为,没有必要选择高学费的私立幼儿园,更没有必要上兴趣班,拒绝支付教育费用。于是,王女士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章先生平摊孩子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
武侯法院执行法官唐雪瑜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执行实践中,法官会从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个人全面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提示家长,在选择学校和兴趣班时,双方可事先沟通。产生的各种费用,要开具正规发票。
对方不让探视,
有权不给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对孩子探视也是老大难的执行问题,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有明确约定。但在现实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各种缘由,拒绝对方的探视,甚至将孩子藏起来。每当这时候,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以对方拒绝探视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双方又因此闹上法院。
武侯法院经常会受理探视权的执行案件。唐雪瑜法官表示,探视权和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协助探视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给付抚养费是非直接抚养方的义务,对方是否协助探视,不代表己方就免除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人拒绝对方的探视,非直接抚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协助完成探视。如果没有及时给付抚养费,直接抚养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过年给了红包,
能不能折抵当月抚养费?
离婚双方通常会约定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时间,如每月固定时间,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抚养费。但遇到一些特殊节点,例如在春节时,家中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红包,能不能折抵当月的抚养费呢?
唐雪瑜法官就在今年春节后处理了好几件类似的抚养费纠纷。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认为,春节期间已经给了红包压岁钱,就是给予的抚养费,而另一方则认为,过年期间,长辈给孩子红包是中国的习俗,压岁钱不等于抚养费。
针对这种情况,唐雪瑜法官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往来,可预先进行约定。在给予孩子红包时,给付金钱的一方一定要明确该笔费用的性质。
本报记者 晨迪
来源: 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