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3:40:04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公司法是1993年颁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大家从单打独斗,个体经营逐渐走向合作发展,公司注册也就越来越多,但是直到现在,很多人还是没有弄清楚公司设立的本质,以及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之间的关系,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谈,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人设立公司,最关键的作用是有限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是分开的,独立的,公司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公司承担,跟股东没有必然的联系。
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注册公司最关键的一点,等于说把公司的债权债务与股东个人相分离,这也是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之一。
二、一人公司债务问题
当一个公司仅有一名股东时,我们称其为一人公司,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的公司都选择一人公司,总是将老板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甚至公司连会计都没有,这各做法风险很大,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此时一人股东很可能将和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们默认股东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此时股东必须举证自己的财产与公司分离,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跟个体工商户类似了。
三、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未满,可能被加速到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现实中有些股东,或者听信一些非法律人士的说法,注册公司时将出资期限故意延长,写明在几十年之后股东才需要出资,此做法明显不妥,也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很难处理,后九民纪要出台,明确两种情况下可以加速股东出资,用以偿还公司的债务,此规定需要各位股东注意,今后不要在怀侥幸心理,保护自己可以从公司章程等入手,采用合法途径进行。
四、其他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上述情况,实践中还有很多情况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建议大家在注册公司初期,要重视公司章程的起草,而不是简单的套用模板,在公司发展初期,不要盯着业务发展,也注意法律风险,法律合规等问题,这样公司才能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