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6:44:23来源:法律常识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朱静琳 青岛报道
近期,崂山区司法局特别推出了“民生无小事调解有担当”的系列专题栏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调解案例是:房产引纠纷调解续亲情。
崂山区某社区居民曲某因与父亲之间房产纠纷到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曲某的母亲于十几年前过世,在去世前有老房子一处,社区拆迁时该房子换了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是父亲与其继母居住,另一套是自已、妹妹和祖母一起居住。前些日子祖母离世,父亲与继母要求她搬走,将房子腾出,曲某不愿,因此希望社区调委会出面协调解决。
接到调解申请后,社区调解主任与社区法律顾问一起到曲某家中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首先向曲某了解情况:社区拆迁之前家里只有一个老房子,母亲去世后该房因进行拆迁换了两套安置房,父亲认为两套房产都归他所有,让原本居住其中一套安置房的自己腾出房屋,曲某不愿,因此一直争论不休。
随后调委会找到其父亲曲某某,曲某某认为房产都应该是自己的,大女儿已经结婚,应该搬走。未婚的二女儿可以和自己居住。
调委会在了解了情况之后,进行了积极沟通和协调,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和继承法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接受了社区调委会和律师的建议,就房屋继承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继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曲某姐妹现居住的房屋是继承母亲生前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姐妹两人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