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7:42:34来源:法律常识
遭遇婚外情,很多人都想方设法搜集各种证据,在此提醒,取证需谨慎,取证不当轻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重则把自己送进牢房,常见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找私家侦探调查对方并搜集证据。
首先,公安部于1993年发文明确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因为此类机构多系社会闲散人员及政法系统的离职人员开办,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
其次,私家侦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私家侦探收集证据,最终可能落得一个钱花出去了,没有一点效果的下场。
第二,现场捉奸。
在现实中、网络上,经常会看到原配现场捉奸当场暴揍“男小三”“女小三”,在情绪激动状态下,下手没轻重导致对方受伤的、撒泼打滚影响他人的,轻则承担赔偿责任,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得不偿失。
此外,还有一些公众心存疑惑的情形。
比如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的,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注意,提交的录音证据不得剪辑,一定要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将不被采信。
再比如,抢第三者手机所获得的证据,这种证据能否被采信,不同法院持不同的观点,笔者查看到(2019)湘0112民初1127号案例中法院的说理部分:首先,被告(第三者)与原告的丈夫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严重伤害了原告,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次,两被告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必然会刻意隐瞒原告,原告势必无法通过正常手段从两被告手机中获取信息。而原告因巧合碰到被告(第三者)并抢夺其手机,才获取了两被告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直接证据;再次,原告获取证据的方式并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予以采信。
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主要有:双方亲昵照片、开房记录、带有暧昧色彩的微信聊天记录或短信、报警记录、出轨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录音录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情人关系、银行支付宝微信中特殊含义的转账及留言备注等。
要注意的是有些证据看似对我们有利,比如聊天记录截图表明婚外情的存在,但往往因为没有原件而不被采信,在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时一定要采用录像+转发聊天记录的方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比如,在对方的微博、邮箱等发现婚外情的证据,一定要及时对证据进行公证,否则日后也可能因对方删除原件核对而不被采信。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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