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还要找律师吗,企业合规不起诉中侦诉衔接问题的解决路径

时间:2022-12-16 00:51:52来源:法律常识

侦诉衔接不畅是我们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问题。通过以往文章分析可以发现,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根源在于既成的“流水线型司法”模式,而域外国家所尝试的“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则为我们破解侦诉衔接问题提供了思路。

(一)借鉴“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

僵化的“流水线型司法”体制所造成的侦诉衔接不畅给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行带来了重大挑战,如何对其予以妥当的改革成为大规模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对此,从美国兴起并在英国、加拿大等其他国家得到长足发展的“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值得我们借鉴。据学者考证,“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美国出现,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司法模式。“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可以说是对“流水线型司法”模式的解构,其不再过分关注程式化的司法过程,而将注意力聚焦在实体问题的解决,包括保护被害人、矫正被追诉人的行为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这种司法模式及其所隐含的价值追求恰好契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意,因此可以作为“流水线型司法”模式的一种替代性选择。其实,也有学者关注到了既有的司法模式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之间的内在龃龉,并认为我们需要为合规不起诉制度设置一种特殊程序通道,使得符合条件的案件不再受到法定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的限制。这种主张所体现的就是“问题解决型司法”的基本理念,即不过分拘泥于诉讼阶段中的形式要求,而旨在寻求实际问题的解决。

(二)排除合理怀疑中的侦诉协作

就侦诉衔接不畅现象而言,“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主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细化,虽然受到了一些质疑,但其对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显然具有重大意义。在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上,也需要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前提,否则按无罪推定原则就应该是“无罪”,而非“不起诉”。企业合规不起诉所包含的效率导向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以相对快速的方式推进。在既有体制下,侦诉之间的协作是实现快速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行路径。从立法安排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侦诉之间的协作不可模糊掉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此情形下,我们可以尝试建立“支持型监督”的工作模式,增强侦诉之间的协作性与互动性。具体而言,侦查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可能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应当报至检察机关,启动特殊的侦诉模式。这种带有支持型监督色彩的特殊侦诉模式需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整体推进,共同实现“问题解决型司法”目标。相比于侦诉机关之间“流水线型司法”体制,以支持型监督为核心要素的“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更有利于整合资源,聚焦于排除合理怀疑活动,并让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得以适时启动。

(三)侦诉协作模式的转换

以支持型监督为核心要素的“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是在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特殊程序设置,其目的是追求问题解决的效率以发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如果检察机关在支持型监督中发现涉案企业并不符合合规不起诉适用条件,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弱化就失去意义,应当转换至常态化的侦诉关系处理模式。需要再次指出的是,为顺利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所构建的“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是一项配套改革措施,紧密依附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不能将其随意推广至其他案件处理之中,应暂时保持“牵一发而不动全身”的格局。从改革成本上来看,保持“不动全身”也是为了避免改革中难以预料的风险,并尽快地解决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侦诉衔接不畅问题。因此,“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的实践展开是有边界的,其边界即在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如果没有必要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则无“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适用的余地。


摘自:翟艳、文贵元《企业合规不起诉中的侦诉衔接问题研究》,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11月第6期第4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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