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2:14:10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工作提供司法服务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发展,现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涉及本轮疫情的相关案件中,选取系列典型案例分批予以发布。第一批案例主要涉及助力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6件,其中民事商事案例4件、执行案例2件。详见↓
案例一
某科技公司与某信息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纠纷,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原告遂向法院起诉。2022年5月,被告应诉,认可欠付的费用数额,但表示因受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现无法完成财务支付流程,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纾困时间。
裁判结果
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在线审理并组织调解,达成延期还款的调解方案为:被告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付清所欠费用。被告还表示,会在复工当日即办理财务支付手续;而原告亦表示理解,并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复工复产后亦面临许多考验。本案中,鉴于被告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商、广告营销、大数据分析的民营科创企业,员工数量较多,复工复产所面临的问题尤为复杂。疫情期间促成调解,对原告而言可以尽快确定债权,减少诉讼成本;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确保后续正常经营和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沟通、互谅互让,努力在平衡好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对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
张某与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是一名年轻创业者。2020年3月,张某向被告容某承租了位于松江区某处的商铺用于经营产妇护理等服务业务,约定租期至2022年5月31日。2022年3月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商铺无法正常开门营业,导致经营入不敷出,无力继续维持,张某决定关门停业。在与房东容某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于2022年5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容某退还房屋押金12500元及疫情防控期间租金9000余元。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微法庭在线异步审理方式尽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向双方释法说理,并倾心听取各方意见。经人民法院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被告当庭返还原告押金、租金合计15000元后,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商业用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依法可以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本案中,原告张某系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使用租赁房屋,自身经营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人民法院坚持共担风险、利益平衡的原则,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本案的妥善解决使承租人得以收回一定款项,缓解了资金压力;出租人也能在无纠纷的状态下继续对外出租房屋,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
案例三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实业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洁具,但被告未按期付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利息等130余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原、被告均为中小微企业,受本轮疫情影响,资金链较为紧张。被告为企业生产经营,于近期成功申请了银行贷款,但却因涉讼导致贷款迟迟未能发放;又因账户被冻结,员工工资未有着落,企业处境岌岌可危。
裁判结果
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迅速组织在线调解。考虑到被告账户被实际冻结的金额仅有6万余元,远不足以清偿原告债权,却因争议未决致使其融资受阻。若不尽快处理则可能导致原、被告双双陷入危机。人民法院引导双方本着互谅互利、共克时艰的精神协商解决纠纷,最终于开展调解的当晚即促成双方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原告同意降低利息并自愿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促成资金快速回笼;被告则想方设法另行筹措资金清偿原告债务,以此换取企业长远发展的机会。法院随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电子送达给双方。后被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则线上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解除了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受影响较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本案中,法院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积极回应案件当事人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司法需求,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调解等诉讼活动,既帮助原告及时回笼资金,又依法快速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畅通了银行贷款收取路径,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有助于陷入危困之中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机。
案例四
某实业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系一家民营小微企业,主要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因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债权人租金,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初步调查,该公司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企业财产较为明确,债务人亦存在和解意愿,具备破产和解的可能。但在破产和解推动阶段,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均受疫情影响无法出行,对和解协议的协商与订立造成一定困难。
处理结果
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避免疫情期间破产和解进程停滞,积极搭建桥梁,利用微信工作群、电子邮件等方式积极推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开展多轮、分组谈判,促成该公司尽早解决债务危机。和解方案确定后,法院通过智能审判系统第一时间安排网络债权人会议,该公司与全体债权人以线上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成功达成破产和解,并按约足额履行第一期和解款项,成功走出破产泥潭第一步。
典型意义
小微企业在具有充分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往往存在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无法及时补足、风险应对能力较为薄弱等特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注重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危困小微企业。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该小微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债权债务关系、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科学甄别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挽救价值,积极引导该小微企业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帮助小微企业全面解决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债权,助力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案例五
赵某与某食品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某食品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食品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货款,赵某遂于2022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货款和违约金。
处理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于同年4月24日收到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在“上海法院12368”平台的留言,咨询信用修复事宜,原因是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征信遇到障碍。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而被执行人系小微企业,亟需银行贷款用于恢复生产经营。为助力该企业能够尽快复工复产,人民法院依法为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第一时间将证明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典型意义
企业信用系经营发展之本,信用受损会对其融资、经营、合作等造成较大影响。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小微企业,亟需贷款恢复生产经营,人民法院经综合审查后,依法快速为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消除融资障碍,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信用机制正向激励效果,促成企业恢复信用和复产经营。
案例六
某餐饮管理公司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管理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偿付拖欠某租赁公司的房租25万余元。后某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餐饮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因受本轮疫情影响,被执行人无法线下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也无法确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故被执行人希望由法院主持执行和解,尽快化解纠纷,从而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便于其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和复工复产。
处理结果
崇明区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诉求后,通过“智慧执行”软件远程调取电子卷宗中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委托材料,并通过“一案一群”功能对相关材料向当事人进行展示,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在法院积极推动下,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为餐饮企业在疫情背景下的特殊困难予以理解,同意减免租金,双方由此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约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随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结案证明,确保其能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为后续复工复产打好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执行”“移动执行”等信息化手段,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促成双方达成并实际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后,人民法院第一时间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可见,人民法院在确保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切实为餐饮企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恢复经营提供司法助力,增强服务行业复工复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