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5:10:47来源:法律常识
红网时刻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长沙报道
"在当事人眼里,只要‘感谢一下‘,没有执行不到位的案件;在律师眼里,只要‘辛苦一下‘,没有搞不定的执行款;在朋友眼里,只要‘关照一下‘,没有帮不了的忙……"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副调研员肖学军把执行工作作为捞取私利的工具,在案件执行阶段“加大执行力度”,共计收取当事人和请托人137.2万元“感谢费”。近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37.2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受人请托肖学军下大力气赴长沙协调执行款
2013年7月,王某辉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位于长沙的财产。同年8月,娄底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但由于某公司的财产处置权已交给其他法院,故娄底中院无实际可以执行的财产,期间,应王某辉的请求,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肖学军多次到长沙协调,请求将执行余款交由娄底中院分配。
2014年1月,某公司长沙部分资产以1.433亿元成交后,同年2月,娄底中院再次向他院发函,要求将扣除抵押借款及各项费用后的成交款全部汇至娄底中院账户,便于优先支付王某辉申请执行一案的标的款分配。期间,王某辉多次找 肖学军及执行法官谢某军要求多分配债权。肖学军等人经多次协调执行,最终某公司的执行款3000余万元成功汇入娄底中院,王某辉便顺利从娄底中院执行局领取到执行标的款3022.86万元。事后,王某辉为了感谢肖学军的帮助和继续执行余款,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茶楼喝茶后,送给肖学军现金10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既能“执行到位”又能得到“小恩小惠”,肖学军再次出手。
2015年3月,彭某财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为500万元及利息。为了能确保拿到执行款,彭某财委托中间人请求肖学军在执行款分配上给彭某财以关照,肖学军表示可以。
后通过肖学军等人的组织协调,最终确定了按照查封先后顺位受偿的分配方案,保证了彭某财本金和利息的足额支付,并将执行标的款660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彭某财。事后,彭某财为了感谢肖学军的关照,拿了5万元给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收受湖南两名律所主任大红包,帮忙出面划扣执行款
2014年下半年,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某军代理了许某云、黄某芝等人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由娄底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曹某荣负责办理。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公司先后向娄底中院、湖南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复议均被驳回,该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4年9月,娄底中院据此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曾某军先后多次找到肖学军要求支付执行款未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核西北的再审申请,许某云等人再次到娄底中院要求支付执行款,经曹某荣、刘某星签字同意并报肖学军等领导审批同意后,娄底中院才将第一笔执行款支付给许某云等人,曾某军获得近100万元的代理费。2015年1月,曾某军为感谢肖学军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的关照,送给曹某荣现金7万元,当天,曹某荣在其办公室内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肖学军,并告知系曾某军所送,肖学军予以收受。
另一位律师方某红,系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肖学军1998年相识,为感谢肖学军给其介绍案源,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以拜节的名义,在娄星区某某村肖学军家楼下,送给肖学军现金5000元、6000元、8000元。另外,方某红在收到代理费后,分别于2014年两次送给肖学军现金各1万元,2015年的一天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茶馆送给肖学军现金1万元,作为肖学军介绍案子的辛苦费。
"执行业务"轻车熟路,大肆关心朋友案件
此时,对“业务”熟门熟路后,私心杂念在肖学军灵魂深处滋生膨胀。在朋友那儿,也就只需“关照一下”了。
2017年5月,龚某龙向娄底中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经娄底中院裁定冻结了湖南金鼎集团、湖南中茂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以及邱某雄等人1.6亿元的财物,并查封了中茂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的红星中茂商业广场的系列房产,总价值近40亿元。后金鼎集团总裁李某雄得知其下属周某福与肖学军熟悉后,遂委托周某福找肖学军帮忙解除超额查封的资产。周某福遂找到肖学军并告知来意,要肖学军尽快解除超额查封的资产,并表示一定感谢。
事后,肖学军组织执行局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继续查封与诉讼相对应价值的商铺外,解除对其他商铺的查封。2017年6月,娄底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长沙解除了对中茂公司大量商铺的查封。同年7月,周某福为感谢肖学军的帮助,在娄底市湘阴街路边,从其收取中茂公司20万元的费用中支取现金10万元送给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私念像脱缰的野马将肖学军带向深渊:2014年至2018年春节,鼎信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勋因公司与娄底市某某燃料有限公司、靖诚公司、王某胜及担保人等经济纠纷案件在娄底市中院执行,为感谢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长(2017年6月后任调研员)肖学军在上述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肖学军现金15.5万元,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李某跃因与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案件和李某跃的妻子与娄底某公司执行案件寻求肖学军关照,共送给肖学军现金26万元,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娄底中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善与被申请人聂某辉及其公司一案时,为求得肖学军的关照,聂某辉送给肖学军现金17万元,李某善送给肖学军现金1.8万元,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一起人身损伤赔偿案中 ,朱某明与彭某富为求得肖学军帮忙打招呼予以关照,2018年5月16日朱某明赶到肖学军湘乡老家交给其父亲肖某庚现金4万元,同年5月,肖某庚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肖学军,肖学军均予以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