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3:05:04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年来,随着笔者办理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发现委托人从很多地方道听途说了关于37天期限的问题,片面的认为,37天之内可以取保候审,而37天之后人就出不来了。因此,笔者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对刑事案件的期限的把握、与承办的沟通这两个方面,做一下简单的总结:
一、刑事案件的期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决定,并非完全一致
了解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人都知道,公诉的刑事案件立案后一般分为3个阶段,分别是
1.侦查阶段,这一阶段大多有公安机关承办,少部分特殊案件会由国家安全机关、监察委或者检察院来承办;
2.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由检察院来承担起诉的职权;
3.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法院审判权和最终定罪权。
而这三个阶段的办案期限,针对不同案件,分别有不同的办案期限。
以公安侦查的,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刑事案件为例:刑事案件分为一般情况、特殊情况以及流窜、结伙、多次作案。
一般情况的案件,公安的提捕期限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成1-3日,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这就是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听说的30日刑事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权力,但批准逮捕意味着更加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批准逮捕既要快速审查,更需要慎之又慎。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一般是7日,加上前述30日刑事拘留,这就是37日的由来。
然而并非每个刑事案件都会按照这样的期限来办理。例如,未被刑事拘留(如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一般情况是15日,重大疑难案件是20日。
如果单纯的用数学排列组合的方式来看,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就可以得到多种不同的结果。因此,民间流传的刑事案件前期37日的办案期限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容易导致错误判断的一个误区。刑辩律师应尤其注意。
二、刑事案件适用的期限是动态的过程,并非一成不变
如前所述,侦查阶段的案件分为:一般情况、特殊情况以及流窜、结伙、多次作案。
而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分为:速裁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
审判阶段的案件可以分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情况、复杂案件(刑诉法158条规定的4种情况)。
而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与结果,中间必然存在着多种因果关系的纠缠,随着刑事案件的办理,可能个人犯罪的案件会变为共同犯罪案件,简单案件变为复杂案件,单一地点犯罪的案件变为流窜作案的案件,等等。
这时候,承办机关就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刑事案件办理的期限。这样,刑事案件的期限就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以下期限整理来自于冲突与制衡公众号,仅供参考:
三、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虽然是动态的,但仍然有迹可循
一个案件,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变数,但是身为辩护人,应当有比常人更加敏锐的判断力和前瞻力。在接到刑事案件后,应该对刑事办案期限有精准的计算和详细的应对方案。
1、初步判断案情,分析案件可能出现的多种变化
主要针对案件是否存在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等是否在偏远地区的情况也需了解,更加要注重案件本身是否可能存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
2、针对案件性质,分析可能适用的程序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推断案件在各个阶段可能适用的程序。
侦查阶段的案件分为:一般情况、特殊情况以及流窜、结伙、多次作案。
而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分为:速裁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
审判阶段的案件可以分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情况、复杂案件。
3、精准计算截止日期,提前沟通,有备无患
大致推断了适用的程序后,可以精准计算案件每个阶段的最后截止日期。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各类节假日,务必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前与承办人员沟通是否变更程序或调整最后截止日,防止出现沟通断层的情况。
4、了解承办人办案习惯,当面沟通、书面表达或电话沟通谨慎选择
承办人是否可以当面沟通案件与承办人的办案习惯、案件数量、领导职务等有着非常大的关联。因此,要提前了解承办人,做好有效沟通。
对刑事案件期限的把握和沟通方法,对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和最终结果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笔者总结了对刑事辩护案件期限的把握和沟通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以供参考:
希望本文可以对你带来帮助,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