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家属命案找律师,谢政敏律师简介

时间:2022-12-16 08:46:45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3月3日

当年聂树斌案、呼格吉靳图案件发生是基于当时侦查手段落后,法治不健全,办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有罪推定的思维严重等原因造成的,有其特殊的原因。如今,二十多年过去了,沧海桑田,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也在逐步完善,人们的法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侦查手段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依法治国、依法办案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在当下如果继续坚持有罪思维,继续以口供定案,是完全不应该的,也违反了法治精神,必须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摘自黄某被控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2022年3月4日

我对俄乌战争的看法

无论乌克兰有多么的不齿,无论俄罗斯有多么正当的理由,都不可以发动战争,不可以以动用核武器进行威胁,更不可以轰炸核设施,使用核武器。如果核设施被炸毁造成核泄漏,造成平民的严重伤亡,具体轰炸者和指挥者、决策者及其他责任人将构成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必将受到审判,为其狂热的战争行为付出昂贵的代价。

2022年3月6日

刑事律师不可以想当然地办案


刑事辩护事关当事人的清白自由甚至生命,当事人的利益大于天。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对在案证据进行认真地、反复地审查,不能放过一丝一毫的疑点;要进行认真的法律检索和法律分析,要确保我们的辩护观点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考验,经得起同行的挑刺,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刑事律师的每句话都要言之有据,绝不可以信口开河,绝不可以在没有仔细审查案件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因为案子突破口就隐藏在案件的细节中,甚至隐藏在不为人注意的细节里。如果没有认真审查在案证据,而是想当然地发表意见,就难以发现那些不为人注意的细节问题,就会丧失宝贵的辩护空间,就可能造成错案,给我们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伤害,后果不堪设想。

2021年3月7日

如实陈述是依法维权的基础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会接触很多当事人朋友,大多数当事人朋友都能够客观公正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是我们也碰到一些当事人朋友,许是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加上某些办案人员态度粗暴,工作不服责任,有一定的怨气,在陈述事实中,便不免夸大事实,添枝加叶,甚至变造事实,攻击原办案人员。语言也颇为激烈,什么强奸法律,违法办案,黑社会的保护伞,故意杀人之类的言辞充斥其中,甚至对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这类语言确实解气,但是对案件的公正解决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反而给办案人员留下不好的印象,对问题的解决造成不利的影响:

其一,不如实陈述,会让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对当事人丧失基本的信任,不再相信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理由如何正当都会被认为是在说假话,当事人正当的维权活动可能会被认为是无理取闹。办案人员感情的天平已经发生了逆转,不再倾向于当事人,案子还有希望吗?

其次,当事人捏造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事实,对案件不会有实质性的帮助,还可能对办案人员造成伤害。办案人员有问题当然可以控告揭露,但是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捏造事实,否则就涉嫌涉嫌诽谤要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给自己带来新的麻烦,得不偿失啊!

其三,建议当事人朋友在委托律师依法维权时,一定要事实求事,如实陈述,绝不可以编造本不存在的事实,绝不可以夸大事实,也不要缩小事实。语言一定要理性平和,客观公正,要让事实和证据说话,以专业的,极具说服力的法律文书来说服办案人员,以让办案人员认为你的事实和理由是充分的,你的态度是理性平和的,你是在依法维权,让办案人员感情的天平向你偏转,重视并采纳你的意见,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

2021年3月8日

被告人如何为自己做适用法律的辩护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除了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为自己辩护以外,也要敢于善于自我辩护,当事人与辩护律师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双剑合璧,方能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被告人的自我辩护不外乎事实辩护和适用法律的辩护,做适用法律辩护的基础是要精通相关法律常识。被告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精通所有的法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但是,被告人精通自身罪名所涉的相关法律是完全可行的,也是自我辩护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不懂法律的当事人能够做出出色的自我辩护。

被告人在自我辩护时,要注重学习相关法律常识,要重点学习自己所涉罪名所涉及的刑法条款、司法解释及其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司法机关颁布的相关的批复、通知、纪要等相关刑事法律文件,要了解自己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然后将自己的涉案行为逐条对照逐条对照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自己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的,则构成犯罪;如果不符合,要用自己的涉案行为逐条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弄清楚自己的哪些行为不符合所涉犯罪构成要件的哪些要求,犯罪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自己的涉案行为是什么样的行为,为什么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如果被告人的涉案行为不符合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时,被告人就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在自我辩护时,就要作坚决的无罪辩护,无论是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还是在法庭上,都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理由,借以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被告人如果涉及到自首、立功、坦白、退賍、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需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规定,要明白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及开庭时也要及时提出来,以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说服办案人员采纳我们的观点实现案件的成功突破。

2021年3月14日

有罪推定和重刑主义思想是产生奇葩判决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不断曝出诸如猎捕一只麻雀被判刑,掏个鸟窝被判十年,卖玩具枪被判重刑等挑战公众智商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响和强烈质疑。产生类似判决的事实并不复杂,只要办案人员用普通人的思维考虑问题,不难判断其中的是与非,也不至于出现类似挑战公众智商的判决。

本律师认为,出现此类判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办案人员坚持有罪思维,秉持重刑主义思想是产生类似判决的根本原因。

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可以短期、长期乃至终身剥夺被告人的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当事人的生命。对于一个人讲,失去自由乃至生命是最为残酷、最为痛苦的处罚,不但会给当事人带来深重的痛苦和灾难,当事人失去自由,和其亲人天隔两方,难以团聚,给其家庭和亲人也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正因为如此,刑事处罚必须坚持谦抑性的原则,应当慎用。只有对那些严重损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其他民事、行政手段难以制止,难以修复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予以刑事处罚。对于可以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处罚手段可以解决的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手段加以解决,不可以动辄以刑罚伺候,这也是现代法治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坚持有罪思维,法院尚未判决当事人有罪,便从内心把嫌疑人当成了罪犯,便想当然地认定其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坏人,便想当然地认为应当动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以实现其所谓的威慑目的。而且,在司法实务中,部分领导干部在社会治理中,手段单一,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片面地认为只有严刑峻法方可维护社会安定,放弃、忽视了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在社会治理当中的作用,对于一些情节轻微,根本没有必要付诸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人为拔高到刑事高度,施加刑事处罚,让当事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深重的灾难,造成了错案,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导致当事人及家属上访不息,破坏了社会稳定,应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警惕和反思。

2021年3月16日

绝不可以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混同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时要格外慎重,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通过民事途径或者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的纠纷,就应当通过民事、行政方式解决,绝不可以将民事纠纷拔高为刑事案件,将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民事欺诈行为当做刑事诈骗来处理,这样做既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扩大了打击面,造成了新的冤假错案,也违反了中央关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影响了民营经济的活力,影响到地方的招商引资,其后果不堪设想。

本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民刑交叉的案件时,应当审慎处理,合理界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司法实务中,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行为主要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从欺诈的内容来看:民事欺诈的事实往往是整个涉案行为中的局部的、个体的欺诈事实,不存在整体的或者全部的欺诈事实。如果欺诈事实在整个涉案行为中是全部的、整体的欺诈事实的,应属于诈骗行为。

其二,从欺诈的程度来看:民事欺诈的欺诈程度较轻,只是谋取到了额外利益,没有达到控制对方全部财产的地步,被害人在付出财产的同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报;行为人是在支付一定对价、付出一定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被害人财产;刑事诈骗的欺诈程度远比民事欺诈严重得多,当事人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可以忽略不计的代价控制、占有了被害人的财产,也就是俗称的空手套白狼行为。

其三,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和主观故意: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因为和被害人存在基础交易行为,获得被害人财物的时候支付了一定的对价,其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了谋取到更多的利益,行为人获取财产后没有失联,有还款行为,涉案财物去向清楚,没有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不正当用途,有的行为人还具有偿还能力,有的还向被害人偿还了一部分款项;刑事诈骗的行为人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几乎可以忽略的代价获取了被害人的财产,其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控制被害人的财产,其在获取财物后的通常表现是潜逃、变换联系方式、失联,无任何还款行为,将涉案财物用来挥霍、购买奢侈品、用于违法犯罪等不正当用途导致无法返还被害人钱财,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1年3月17日

刑事辩护的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不会见,不阅卷或者会见阅卷流于形式,不认真了解案情,不顾在案事实与法律,一味劝说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味做有罪辩护。

第二层次:不会见不阅卷或者会见阅卷流于形式,不顾事实与法律,一味做无罪辩护。将辩护重点放在打程序上面,抓住程序问题大做文章,攻击抹黑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却忽视了实体辩护。

第三层次:认真会见当事人,认真阅卷,工作认真负责,但是专业水平欠缺,难以抓住案件核心问题,将辩护重点放在与定罪量刑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非核心问题上面,尽管很努力,难以抓住重点,辩护力度不大,辩护效果不佳。

第四层次:认真会见,认真阅卷,工作认真负责尽力,也抓住了案件的核心问题,辩护观点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仅仅局限于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忽视了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的挖掘和收集,辩护不积极主动,辩护虽有一定力度力,但是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的空间。

第五层次:认真阅卷,负责任的会见,积极主动开展辩护,深入发掘搜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其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积极主动开展辩护,出具极具说服力的专业的法律文书,以专业的刑事辩护说服打动办案人员,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成功辩护效果。

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聘请律师时,应该远离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辩护律师,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应当聘请第五个层次的辩护律师,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应该批评、反对、摒弃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辩护,以第四层次辩护作为底线,向第五层次辩护学习靠拢,积极主动开展辩护,真正实现以专业的刑事辩护说服打动法官及办案人员,实现有效辩护。

2021年3月19日

刑事律师要兼顾被害人及家属的情绪

刑事律师在办理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尤其在办理涉及命案、伤害类案件及其他被害人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中,既要坚持底线,依法辩护,同时要兼顾被害人及家属的情绪。被害人遭受伤害,已属不幸,情绪激动在所难免,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要注意照顾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不要说过激的言辞,不要过度指责被害人,要对被害人及家属表示适度的同情和慰问,缓和被害人的情绪,千万不要人为制造对立,不要刺激被害人的情绪,避免激怒被害人及家属,将矛头对准律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要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和旁听人员、社会大众明白,刑事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天职,绝非有意为被告人开拖。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获得充分的辩护,都有权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哪怕他是十恶不赦之人,刑事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在帮助法庭搞清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是为了避免类似聂树斌、呼格吉乐图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为了避免无辜之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律师在依法辩护的同时,如果照顾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情绪,征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理解,就可以有效避免家属对辩护律师做出过激行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21年3月21日

刑事律师要做到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

刑事律师在辩护中,既要重视实体辩护,也要重视程序辩护。在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确实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程序上的问题,甚至是重大缺陷也很难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辩护就是可有可无的,更不能忽视程序辩护的重要性。

程序辩护是实体辩护的前提和基础,是看的见的正义。凡是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将案件向前推进,必然要违法程序正义,采取一些诸如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排斥律师介入,动员、强制当事人辞退之前聘请的律师,强行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不许律师会见或者限制会见、拒绝、限制律师复制卷宗等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

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深入挖掘、充分展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上的重大缺陷,可以坚定案件实体存在重大问题的信心,可以让司法工作人员产生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很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强烈的主观认知,促使办案人员更加谨慎办理案件,更加重视辩护律师的的建设性意见,更加认真地审查案件实体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利于案件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成功辩护的效果。

2022年3月25日

抗疫当以民生为要

当下,奥密克戎病毒流行,国内多个地方都出现了病毒感染者,吉林、山东、上海等地感染者大幅增加,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近年来,各地在疫情防控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扼制了病毒的肆虐流行,值得肯定。但是,一些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盲目从严,却忽视了民生,给百姓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值得反思;

比如年前某地在抗疫过程中,严令当地超市、商场、菜市场等事关民生的场所停业,严禁百姓出门,哪怕是出门买粮买菜也不行,导致整个城市百姓正常生活陷入困境,不少百姓连最基本的生活物资都严重缺乏。甚至出现了危重病人就医无门,无法及时就诊导致死亡的恶性事件。

还有一些地方疫情防控措施简单粗暴,对外来人口不管有无疫情风险,搞一刀切,比如去年年底,不少地方出台规定,只要其所在的地级市下辖的区、县只要有一例本土确诊病历,所有从该城市过来的人(低风险区过来的人也一样隔离)一律隔离,其还美其名曰严格防控。这样的防控显然是一刀切。就拿广州市来说,下辖十一个区,城市面积近八千平方公里,一千五百多万人口,即使一个人确诊,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控措施,难道所有广州人就成了风险人群?所有的广州人外出就要隔离?

再比如,河南省日前规定,所有省外入豫人员一律賦黄码,在黄码变绿之前,不许乘坐公交地铁,乘坐网约车、入住宾馆均严重受限。难道除了河南以外的十几亿国人都是风险人群。

类似防控措施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这种极端的防控措施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扼制的病毒的传播,但是代价也是惊人的,这种防控措施限制了人员的正常流动,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给百姓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让一些百姓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与中央精准防控的要求相悖,值得反思。

本律师认为,当下奥密克戎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尽管毒性有所减弱,毕竟还具有一定的毒性,还是要采取一定的防疫措施,不能坐视病毒的流行,现在躺平确实为时尚早。

但是持续三年的疫情流行已经让百姓心力交瘁,大量的商铺倒闭,百姓无法正常流动,无法正常就业,无法正常赚钱养家,百姓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车贷、房贷的压力山大,百姓苦不堪言,无情的现实要求我们的决策者在制定防疫政策时,既要考虑有效预防病毒流行,更要照顾百姓生活,最大限度减少对百姓生活造成的影响。

本律师认为,各地在与病毒的决战过程中,要按照中央要求,实施精准防控措施,对于中高风险区人员采取的防控措施要慎重,要以防控病毒为根本出发点,避免采取动辄封城动辄隔离等极端防控措施;对于低风险区,在采取必要的常态化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保证人员正常流动,低风险区的社会生活应当逐步恢复正常。

谨慎出台各项防控措施防控,各项防控措施要以能够有效防范病毒为根本出发点,尤其要避免一刀切的粗暴、简单的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百姓生活的影响,最大减少对正常出行的限制。在疫情防控和病毒和维护百姓正常生活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2022年3月26日

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所称的捏造事实是指在没有事实基础的情况下,无中生有,虚构本不存在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包括捏造全部事实,捏造部分事实,也包括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夸大事实,如夸大债权数额,缩小已清偿债权数额的,属于一般的虚假诉讼行为,属于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但是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里的提起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以捏造事实向法院起诉,也包括在民事诉讼中,捏造事实变更诉讼请求、就原告的起诉捏造事实提起反诉,还包括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以涉嫌虚假的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等提起一切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行为人只是单纯地捏造事实,但是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捏造事实申请仲裁,导致仲裁机关作出错误的仲裁结果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所称的妨害司法秩序是指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包括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定、判决,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财产分配方案,或者行为人明知其依据的仲裁裁决或者公正的债权文书是当事人以捏造事实骗取的错误的仲裁裁决或者公证的债权文书仍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立案并采取了错误的执行措施;行为人多次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多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处罚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后,又再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尽管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但是没有上述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罪所称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是指因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一般情况下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故意为之,积极追求或者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2022年3月25日

疫情期间不戴口罩会判死刑吗?

近日,某官员在公开场合讲,居民如果不佩戴口罩,甚至可能会判处死刑。一语既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本律师仔细研究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单纯的不佩戴口罩行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可能被判处死刑,不具有死刑的法律风险。

必须说明,本律师对政府为防范新冠疫情所出台的各项必要的防控措施是拥护的,其中佩戴口罩是预防感染的行之有效的基本措施,对于个别不佩戴口罩的群众,不管什么原因,终归违反了各地政府出台的防控措施,造成了疫情传播的风险,其行为是严重错误的,某些情形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不戴口罩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拒绝执行政府的防控措施,拒绝佩戴口罩,且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造成他人感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因其不佩戴口罩造成感染的被害人因治疗、康复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出于防控新冠疫情的需要,各级政府都把疫情防控当作头等大事加以落实,发布了一系列的决定、命令,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其中要求群众佩戴口罩是最基本的要求,行为人如果拒绝佩戴口罩,就违反了地方政府的防控措施,经劝阻无效,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的处罚。

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据此,如果行为人拒绝佩戴口罩,且因为其拒绝佩戴口罩的行为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或者造成了严重的传播风险的话,可能会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行为人不佩戴口罩可能承担得最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四、有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答:单纯不佩戴口罩,即便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不会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被判死刑的风险。

依据两高两部最新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妨害新冠病毒防控涉嫌最严重的罪名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最高刑期为死刑。

依据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因此,在新冠疫情防控中,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属于特殊主体,必须是已经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

其二,行为人必须具有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行为。

其三,行为人必须具有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行为人只是单纯地拒绝佩戴口罩,但是不同时具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即便是造成了新冠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也不会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不可能被判死刑。

某官员在公开场合声称不佩戴口罩可能会判死刑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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