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4:04:46来源:法律常识
俗话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
不过,近日一件“狗咬人”的事儿不但成了新闻,更引发了舆论强烈关注。
今年9月,河南省安阳市某小区内一老人被王某某家的两只巨型贵宾犬咬伤。事件发生后,受伤老人家属与王某某家多次协商寻求道歉赔偿,但都未得到回应。受害者寻求媒体帮助,11月中下旬,此事登上热搜,王某某被停职并前往老人家中道歉……
随着“狗咬人”、狗主人打人等新闻发酵,“文明养犬”“依法养犬”也随之成为社会热议话题,除了养宠物一方需加强法律意识和公共意识外,受到伤害的一方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期,记者搜集典型案例,并邀请执法办案人员共同探讨、解析老百姓最关心的那些法律问题。
邀请嘉宾: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员额法官 原一芃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政治处民警 孙达
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日馨
无主动物篇
流浪猫狗伤人,该向谁主张权益?
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典案1 业主饲养流浪狗,物业未处理狗棚,责任四六开
去年11月7日,家住沈阳市浑南区华府丹郡的姜某某在园区内行走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流浪狗长期在园区内盘桓,同是业主的栾某某为其搭建狗棚且长期投喂。姜某某受伤后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19.66元(主要为疫苗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对在公共绿地中存在的狗棚却一直未予以处理,流浪狗长期在此处生活并生育幼崽,此系导致原告姜某某被咬伤的因素之一;被告栾某某长期喂养该狗,并在狗棚处留有电话,应视为该狗的管理人,但其未对该狗采取打疫苗及拴狗绳等措施来防止其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此系导致原告被咬伤的另一个因素。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栾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典案2 光投喂不管束,流浪猫投喂人担责50%
辽阳市民杜某某牵自家狗行走,在路过宗某某经营的商铺时,狗突然跑向商铺门口,随即商铺内跑出一只猫,该猫与狗进行追逐、撕咬。杜某某想要驱离该猫,制止猫、狗打架的行为,猫对杜某某进行撕咬。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宗某某在与原告杜某某家属交谈过程中承认,案涉猫是寄养在其家中的,庭审中又称该猫是野猫,由其家人喂养。
法院认为,案涉猫虽不是被告饲养,但是由被告家人长期喂养,导致该猫经常在被告家附近出现或滞留,被告作为投喂人,应当对猫进行管理,并在该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原告饲养的狗先窜至被告商铺门口,将猫引逗出来,故原告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自身损失50%的责任,被告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
典案解析:
梁日馨: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如果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是饲养人和管理人,并不是所有人。投食者不承担责任是一种误解,投喂行为在法律上是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如果有诸如对流浪猫狗投喂、提供居住的地方等行为,一旦发生伤人事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饲养人将宠物遗弃,宠物在遗弃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原饲养人负责。
维权指导贴
被侵权人该如何维权?
孙达:被他人宠物侵害后,应该立刻原地报警,并收集一些视频证据,确认自己被该犬只咬伤。在医院就诊时,要保留好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在事后还可以收集监控视频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侵害的过程,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很多市民纠结于宠物狗有没有证、打没打疫苗以及是不是市区内可以饲养的大中型犬,这些都不是重点,市民报警后,警方会出警,对双方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一方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对于无证狗、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中型犬,警方会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无证养犬的,没收其犬,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被没收的犬由公安机关在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饲养人唆使宠物撕咬他人,就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宠物篇
宠物狗咬人,饲养人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典案1 因体质原因选择价高疫苗,法院判决支持
去年6月10日,市民张某牵引其饲养的小型泰迪犬行至沈阳市皇姑区实验幼儿园东墙附近时,与正在牵引拉布拉多犬的张某某相遇。后张某某的拉布拉多犬突然挣脱束链,追至张某处,将其腿部挠伤。张某随即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因其体质对普通狂犬疫苗过敏,所以选择了价格较高的狂犬疫苗,支付医药费3000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作为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提供的证据及门诊病志均可以证明所产生的医疗费与被被告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伤害相关,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张某的医药费予以赔偿。
典案2 “狗咬狗”引发“狗咬人”,饲养人各负一半责任
去年7月10日,住在沈阳市沈河区的居民李某与孙某某晚间遛狗时相遇,李某所养的狗挣脱牵引绳奔向孙某某所养的狗,继而两狗撕咬在一起,李某上前将两狗分开,过程中被孙某某的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等治疗共支出医疗费近3000元。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牵绳遛狗以及原告所养的狗挣脱牵引绳均是造成该起案件的原因,因此酌情认定被告孙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典案解析:
原一芃: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我主审的,张某体质特殊,对普通狂犬疫苗过敏,所以选择了价格较高的狂犬疫苗,张某提供的证据及门诊病志均可以证明其主张赔偿的医疗费就是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法院可以支持;但张某要求赔偿的“祛除疤痕费”法院并没有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即张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祛疤费用既未实际发生,也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具体意见,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如果张某此后实际花费了这笔钱,或有医疗机构的具体意见时,还可以另行主张。
在宠物伤人的案件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和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撩逗行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以保证动物不造成他人损害,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二个典型案例就足以说明“被侵权人有过失行为,侵权人减轻责任”这一点。
维权指导贴
被侵权人可主张哪些赔偿?
梁日馨:被动物咬伤后可要求饲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另外,很多被大型犬扑咬的受害人都会伴有惊恐、抑郁等情绪低落的应激性反应,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心理阴影,如果被侵权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赔礼道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