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5:25: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不少人私信,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设施、财产取回发现有损害,这种情况能不能找行政机关索要赔偿?还是只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文中的唐某是如何维权的!
2020年6月10日,唐某驾驶汽车变更车道时与其他两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发出暂扣唐某汽车的通知,交警支队将唐某车辆拖至停车场停放。
后因天下暴雨路面积水,唐某去取车辆发现无法点火启动,经汽车公司初步认定为该车由于涉水需要修理,唐某遂与交警支队协商赔偿,未果后,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1 、交警支队在扣留车辆后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2 、要求交警支队赔偿唐某车辆的损失。
此案中,交警支队暂扣唐某的车辆后怠于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在扣押至停车场后由于车辆涉水,造成车辆发动机受损需修复的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交警支队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唐某车辆受损的行政行为违法,且交警支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唐某车辆损失和鉴定费。
很多时候,我们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很少产生质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后也很少捍卫。本文中唐某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在以后遇到同样情况下,您也可以像他一样,勇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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