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21:42:19来源:法律常识
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却因为不符合协议的成立要件,该导致协议并未成立。当事人却主张该协议无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吴城(文中均为化名)、张艾系夫妻关系。2005年11月8日,因他们居住房屋为列为草危房改造对象,经县农村安居工程办公室、镇民政办批准,吴城获得农村草(危)房改造证明书。后二人对住房予以改造,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2016年6月18日,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需对该项目规划航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吴城、张艾夫妇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6年8月1日,县政府作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告知书》,对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等予以公告说明。
2016年8月5日,县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与张艾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名盖章处,有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等人签字,被征收人处有张艾签字。但协议中,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总额、产权调换房屋价款、双方费用结算、过渡方式、过渡期和面积差异等协议约定内容处均为空白。后来吴城、张艾夫妇认为,其是在诱导欺骗的情形下签订的上述协议,故将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一并诉至法院,请求确定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街道办事处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所涉的协议是否成立,是否为无效协议。3、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首先在本案中,根据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征收部门为县住建局,在案涉行政协议中,只表明征收单位为县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处为空白,故街道办事处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不是案涉行政协议的相对人,亦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行政协议是否无效,应当首先判断行政协议是否已经成立。张艾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但拆迁部门及拆迁实施单位并未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盖章确认,仅通过庭审自认方式,确认签字人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无法从形式上判断双方已达成合意;从协议内容来看,仅有房屋补偿款及装潢、附属物、生活设施移装及花草树木补偿款、其他补助费用有内容记载,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总额、产权调换价款、结算方式等涉及房屋拆迁切身利益的诸多内容在协议书并无体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综上,原告与征收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并未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即使张艾已经签字,该协议也属于空白协议,不能体现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该协议并未成立,对双方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法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客观上也因该协议缺乏必要的内容而无法履行。原告对于尚未成立的行政协议要求确认其无效,该诉讼请求因协议未成立而不具有审查的条件,不能得到支持。但作为行政诉讼全面审查的基本原则,对协议不成立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各方可就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后另行订立具有双方权利义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案涉协议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始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约束力。综上,张艾与县住建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因缺乏合同的必备内容,而导致该合同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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