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6:47:05来源:法律常识
事故认定当中,对认定的程序、结果不满意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海某建筑公司诉某区主管部门事故调查认定报告案。本案的要点是在安全事故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参与调查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该成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有利害关系,那么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其职务内容和特点在事故调查中作出负有不可替代的辅助性的职责的,则该行政机关虽然可派员进行调查,但调查程序中应当做出限制性的一些要求。
基本案情:某新建工程建设单位是某镇行政机关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当中,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人行道铺砖的工作,该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进行运货,并与该运输公司进行了多次的业务合作。2018年11月在驾驶叉车过程中,叉车侧翻将王某某压在了车下,导致王某某死亡。被告某区行政部门委托区安监局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于是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现场进行调查,拟定了事故调查报告,认为建材公司将人行横道砖块配送和装卸发包给了不具有安全资质的自然人,发包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发生的主要原因,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区行政机关于2019年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都予以了认定。该公司不服批复中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批复。
首先这类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其实在一些生产事故,包括一些火灾事故、矿难事故等等安全生产事故当中这类的认定报告产生的一些诉讼有很多。有些事故认定单位是因为认定的主体不对,有些人认为程序不对,有些人认为认定的结果不对,所以,在纠纷产生之后,大家一定要知道,这属于行政诉讼。
市一中院认为,镇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参与事故调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撤销批复,并责令区主管部门在判决生效9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区主管部门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在二审中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本案当中行政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通常情况下属地行政机关参与事故的调查及认定,利于配合社会管理工作,但在本案当中比较特殊,镇主管部门本来就是建设单位。在此特定情况下,镇主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相应的生产职责,有可能涉及到事故调查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基于正当程序的原则,为防止偏见排除合理怀疑,调查组的成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联系。故作为本案新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镇主管部门不应当参与到调查当中,所以程序不合法,应当撤销该批复,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本案被列入上海法院2020年度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恪守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而回避制度是保证程序正当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所以,在本案当中,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既然已经实施了民事行为,又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参与事故的调查,显然是违反了回避的原则。所以基于程序正当的要求,法院撤销了该批复。
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方面还是需要注意的:首先,这类的事故报告以及批复,即区县级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批复是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对此不服,无论是权限、内容、程序、结果有异议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对于事故认定报告的程序性规定,也就是法律依据、政策依据一定要把握准确,定性准确。本案就是找准了法律依据以及对它准确的定性,即找到了程序违法的一个重要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意义。
各位企业主,如果您也遇到了认为在事故认定报告或者作出批复过程当中有超越职权,有程序不正当、程序违法、结果认定不合理、不合法等等这些问题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进行处理。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