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7:09:07来源:法律常识
教练助理驾驶教练所有的车辆,搭载五名学员前往模拟考试,返回途中发生追尾,造成五名学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三人达到十级伤残。
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
同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该系列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事情是这样的
李某、唐某某、王某、陈某某、廖某某等五人系厦门A驾校开设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员,全某某系该驾校实操教练,关某作为全某某雇用的助理教练,协作其负责学员的日常培训。
2019年12月3日,全某某与厦门A驾校签订一份教练车辆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全某某向厦门A驾校承包闽D12**学教练车的经营权,开展驾驶培训业务。同时合同约定,全某某需按约定交纳经营管理费。
但是
没想到
发生了意外
模拟考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残
2020年3月,厦门A驾校作为甲方、全某某作为乙方与李某等五人作为丙方分别签订一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随后,关某将五名学员及全某某拉进一个名为“15号科目二考试”的微信群里,并于2021年3月20日发布群公告“模拟的明早五点驾校集合”,李某等五名学员均回复“收到”。
2021年3月21日8时,关某驾驶全某某所有的车辆,搭载李某等五人从模拟考试地点返回,后该车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造成李某等五人受伤及两车不同损坏的损害后果。
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关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其根本性作用,关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专业车驾驶员及李某等五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
李某等五人被送往医院治疗
2021年6月
经司法鉴定
其中三名学员
李某、唐某某、王某
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损失赔偿
无法协商一致成讼
厦门B保险公司作为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征得案涉事故中李某等五名伤者同意后,向其赔付无责交强险金额19800元,每名伤者分配到赔偿款3960元,并于2021年8月20日支付完毕。同时,全某某、关某向五名学员全额赔偿医疗费。
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李某、唐某某、王某三名学员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教练全某某、教练助理关某、厦门A驾校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险承保公司即厦门B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前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唐某某、王某三名学员受伤,该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认定,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唐某某、王某三名学员不负本事故的责任,事实清楚,故关某应向李某、唐某某、王某三名学员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全某某作为关某的雇主,应当向李某、唐某某、王某三名学员承担赔偿责任。
另,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关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根本性作用,关某拥有C1驾驶证,应当知道超载的危险性,事故造成李某、唐某某、王某三名学员伤残,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关某追偿。
再者,根据本案事故认定书记载,“关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根本性作用......”,符合双方所投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十一)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的约定,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厦门B保险公司不承担肇事车辆的保险赔偿责任。
同时,该案中李某、唐某某、王某三人系与厦门A驾校签订培训协议,系该公司学员,事故发生在全某某以厦门A驾校名义开展汽车驾驶培训业务期间,双方系挂靠经营关系,但是李某、唐某某、王某三人对此并不知情。对外看来,全某某、关某系执行工作任务,李某系在厦门A驾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时受伤,其行为后果应由厦门A驾校承担。虽然全某某与厦门A驾校签订的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有约定责任承担问题,但是该合同系双方内部约定,不具备对抗外部的效力,且学员名册均报送至厦门A驾校,由厦门A驾校负责报名登记等,厦门A驾校亦从中牟利,学员训练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厦门A驾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追偿。
最后,李某、唐某某、王某三人作为成年人,并且通过了汽车驾驶培训的科目一考试,理应知道机动车不能超载行驶。其在明知车上载员已经超过核定人数却仍然乘坐,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综上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全某某应分别向
李某、唐某某、王某
赔偿损失17万余元、13万余元、17万余元
厦门A驾校对上述赔偿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学员,在选择汽车驾驶培训机构时,应选择有培训资质的相关机构,签订正式的培训协议并做好留存工作。同时,对于在汽车驾驶培训中发生的相关违规的行为,应主动拒绝,避免权利受到侵害。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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