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6:38:1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 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时,仅规定了贪污罪。贪污罪的主要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当时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入罪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对于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有必要作为犯罪加以惩处,从刑事角度加大对企业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因此,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上述规定整合并进行了完善。而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将法定刑从两档调整为三档,并调整了相应的财产刑。
以下,笔者结合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要梳理一下职务侵占罪,帮助读者能够快速理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要求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至少有一个主体符合该主体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才能以贪污罪论处。对于其他身份的人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主观要件,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直接故意。
(3)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应当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利用与其职责无关,只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条件,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出入某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便利条件。
(4)数额要件(即客体要件),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侵占单位的财物金额需要达到法定的标准,才构成本罪。未达到法定金额的,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通过梳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变化,由2010年的“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提升至2016年的六万元以上,在调整至新规的“三万元以上”,体现了我国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保护的高压态势,也将解决了近些年来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平等对待的强烈呼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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