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房产律师找哪个,动迁房纠纷律师

时间:2022-12-17 11:45:39来源:法律常识

王先生故居拆迁,其长孙王老大一家代表其他三个兄弟姐妹(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鉴于是烈士后代,拆迁单位对王老大等四个兄弟姐妹酌情分配四套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因王老大过世,王老大配偶朱女士,王老大儿子小王与拆迁单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得到全部四套拆迁房屋。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套房屋归朱女士、小王所有。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对一审判决不服,寻求律师提起上诉。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德徽律师等作为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的代理律师,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撰写民事上诉状,多次前往拆迁单位、房产中心、高东镇政府等部门调查资料,确定代理词,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参与开庭,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质证,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法庭应当考虑本案具有特殊性,宅基地使用证上虽然有八人的名字,但他们均不是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不是实际居住人;宅基地使用证不是商品房的产权证,有名字并非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八人均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拆迁房屋是烈士王先生之子的合法遗产,他没有留下遗嘱,由该遗产转化带来的动拆迁安置补偿等全部利益,可参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王老大、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均等享有。

二、拆迁单位超出正常拆迁补偿范围,提供四套拆迁安置房屋,是为了解决烈士四位孙辈每户一套安置房屋的超出经费问题,不是给予朱女士和小王个人的补偿款。

三、王老大配偶朱女士,小王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应归全部被拆迁人所有。

四、一审判决对拆迁补偿协议作出了不当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审法院应撤销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王老大、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均等享有拆迁房屋的全部拆迁利益。

经过法庭辩论,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各分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屋。

根据《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多方调查,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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