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3:07:48来源:法律常识
几年前,小然、小沫等人在A公司签订空白合同,A公司告知他们是与自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且A公司一直未将《劳动合同书》交付给他们。
这几年时间里,小然等一直在A公司工作。2021年,A公司因部门裁撤,要求小然等换工作岗位。但新工作岗位基本工资显著下降,导致小然等人,有人工资降了几百,有人降了高达上千。小然等与A公司无法沟通时,突然收到B公司的短信,要求其到B公司报道。这时候小然等人才知道自己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小然等这时才联系B公司,从B公司初拿到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发现劳动合同是B公司加盖印章签订的。
本案的争议:
1.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书》后,一直在A公司同一工作岗位上工作长达几年,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小然等人一直受A公司管理,受其支配,形成了稳定的身份从属性、依附性。
在A公司将上诉人退回B公司前,上诉人一直不知道B公司的存在。而B除了购买保险以外,就从没参与对小然等人管理和发工资等事项。
小然等是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派遣用工?
2.《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乙方被原岗位退回,甲方应为乙方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安排,重新安排后,工作地点和待遇按新岗位的规章支付和薪酬标准执行。若乙方不同意甲方重新安排,应当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的约定是否为无效条款,该约定更不能高于法律法规。
B公司带着小然等去另外的公司参观了,就代表其重新安排了小然等人的工作吗?如果认定B公司没有为小然等安排工作,《劳动合同书》中的自动离职条款的前提条件就不成立。
如果《劳动合同书》中小然等自动离职的条款无效且违法,或者前提条件不成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从小然等申请仲裁时解除,两公司就应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
3.因《劳动合同书》是2021年小然等才拿到手里,小然等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劳务派遣用工模式。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内容未告知小然等人,也未征得小然等人的同意。这些协议对小然有效吗?
A公司的分配政策和管理制度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对劳动者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4.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都认定两公司向小然等人支付加班费,且在试用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算是小然等解除的劳动合同,两公司应当向小然等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吗?
陈律师认为本案的适用法律,根据事实应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