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0:28:07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以中国新农村商报报社的记者身份,持伪造的介绍信到东乡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东乡区某地产公司违规施工一事进行采访报道,并于同月4日将一篇未经报社审核的报道在某网站刊登。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稿后将该报道的网址链接发送给了被采访单位的相关领导。
专项行动“打假治敲”
某地产公司的营销总监刘某某就此事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协商,希望撤下网页报道并不再报道此事。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则要求刘某某出资12万元用于报社投放广告。之后,刘某某先行支付4万元现金给张某某等人,并承诺会支付剩下的8万元。
“打假治敲”专项行动
从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索取的所谓企业形象“宣传费”“广告费”只是其敲诈的借口和手段,实质是借舆论监督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某、张某与刘某某碰面后既未签订广告、宣传合同,也从未就广告、宣传的具体方式、内容、时间等进行过协商,而是采取在网站发出负面报道、将报道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东乡区相关部门的领导等方式给被害人施压。显然,二被告人就是利用企业对媒体刊登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以继续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迫使被害人支付钱款,以换取对负面消息的淡化处理和停止报道,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遇到敲诈勒索,不要选择隐忍、私了,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司法机关报案。
来源:江西法院